ICS13.220.01 CCSC80 黑龙江省黑河市地方标准 DB2311/T084—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24-12-12发布 2025-01-12实施DB2311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河市消防救援支队、黑河市应急管理局、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黑河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电网黑河公司、中质衡测认证服务(黑龙江)有限公司、黑河市安泰消防设施检测 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宪成、滕涛、赵新新、尹俊杰、张庆杰、李德泉、薛伊。 DB2311/T084-2024 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总体要求、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耐火等 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消防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黑河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计、消 防安全管理,既有建筑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照执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 车、低速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考本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T42236.1-202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502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17761、GB/T4223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17761—2018,3.1]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注:包括电动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3.3 电动自行车库 独立式建造或设置在建筑物内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场所。 DB2311/T084-2024 2注1:包括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等。 注2: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是指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构件与设备系统及配套充电设备的电 动自行车库。 注3: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是指附设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建筑物内,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其建筑主体结构的电动 自行车库。 注4: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是指任一层电动自行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 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应大于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库。 3.4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露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场所。 3.5 换电柜 采用柜体结构,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具有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能实现蓄电池组租赁和交换的设备。 [来源:GB/T42236.1-2022,3.6] 3.6 充电柜 采用柜体结构,通过充电控制器,提供多路220V交流电,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进行 充电的设备。 [来源:GB/T42236.1-2022,3.7] 4总体要求 4.1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园区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场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园区,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 际情况,优先配建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专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提供电能的设施,包含充(换)电设 备、配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4.3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应对现有变压器容量及相关配件设备进行校核,当不能满足要 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 5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5.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总平面图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及城市消防救援能力要求, 合理确定场所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5.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操作。 5.3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 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小于6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5.4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GB55037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5.5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推行坡道的地面开口与地面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5.6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 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历史保护建筑等组合建造或贴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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