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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infant swimming and bathing place
2024 -11-25 发布 2024 -12-25 实施CCS C 51
DB32/T 4903—2024ICS 11.020
DB32/T 4903—2024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布局与设施 ………………………………………………………………………………………………… 1
4.1 布局…………………………………………………………………………………………………… 1
4.2 设施…………………………………………………………………………………………………… 2
4.3 维护与消毒 …………………………………………………………………………………………… 2
5 室内环境 …………………………………………………………………………………………………… 2
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3
7 游泳池水 、沐浴用水 ………………………………………………………………………………………… 3
8 公共用品用具 ……………………………………………………………………………………………… 4
9 服务卫生 …………………………………………………………………………………………………… 4
10 卫生管理 …………………………………………………………………………………………………… 4
10.1 制度管理 ……………………………………………………………………………………………… 4
10.2 人员管理 ……………………………………………………………………………………………… 5
参考文献 ………………………………………………………………………………………………………… 6目 次
Ⅰ
DB32/T 490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京医科大学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苏州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 、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无锡市卫生监督所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丁新良、黄春华、杜桂珍、朱晶颖、张旭辉、丁震、张熙、焦建栋、周伟杰、杨海兵、
谈立峰、陈菁、郑浩、陈丽梅、杜先超、朱鹏飞、刘文卫、肖勇、周闰、孟元华、刘强、陈小岳。
Ⅲ
DB32/T 4903—2024
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的布局与设施 、室内环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游泳池水 、沐浴用
水、公共用品用具 、服务卫生和卫生管理的要求和准则 。
本文件适用于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4部分:感官性质和物理指标
GB/T 5750 .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12部分:微生物指标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 pH值的测定
GB/T 18204 .1~18204 .5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WS 1001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 infant swimming and bathing places
为婴幼儿提供游泳 、沐浴服务的场所 。
3.2
池水循环净化系统 pool water circulation and purification system
将使用过的池水通过管道用水泵按规定的流量从池内或与其相连通的均 (平)衡水池内抽出 ,利用泵
的压力送入过滤 、加热和消毒等工艺工序设备单元 ,使池水达到卫生标准要求后 ,再回输使用的处理
系统。
4 布局与设施
4.1 布局
4.1.1 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4.1.2 场所经营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当 。仅有单人池的场所 ,总面积宜不小于 25 m2;有多人池的场所 ,
总面积宜不小于 50 m2,多人池使用者人均占用面积宜不小于 2.5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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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903-2024 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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