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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土地征收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stability risk assessment before land acquisitionCCS A 16
DB32/T 4937—2024ICS 01.140.30
2024 -12-16发布 2025 -01-16实施
DB32/T 4937—2024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2
5 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求 ……………………………………………………………………………………… 2
6 评估内容 …………………………………………………………………………………………………… 3
7 评估程序 …………………………………………………………………………………………………… 4
附录 A(规范性) 土地征收前主要社会稳定风险点自查表 ……………………………………………… 12
附录 B(资料性) 土地征收前主要社会风险因素 ………………………………………………………… 20
附录 C(规范性)土地征收前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综合评判表 ……………………………………………… 23
附录 D(规范性) 土地征收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大纲 ……………………………………………… 29目 次
Ⅰ
DB32/T 493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
本文件由江苏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江苏省国土资源研究中心 、河海大学 、宿迁市征地勘测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沈春竹、施国庆、王黎明、赵栋、严长清、万劲松、张晓晨、吉江昀、金志丰、金焱纯、
李文龙、郭龙、孙中艮、刘会聪、朱志强、朱聪明、张虎彪、陈婷、施云琦、张延武、张孟强、张伟、梁兵、赵元科、
顾立坤。
Ⅲ
DB32/T 4937—2024
土地征收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土地征收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以下简称 “征地稳评 ” )的总体原则 ,以及第三方评估机
构要求、评估内容 、评估程序等内容 。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建设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活动的编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前阶段的征地稳评工作 ,其他阶段土地征收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参考执行 。
本文件不适用于军事 、外交、抢险、救灾等应急事项需要用地的活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土地征收 land acquisition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 ,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 ,将集体
所有土地征收后转为国家所有并用于社会发展的一种政府行为 。
3.2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social stability risk assessment for proposed land acquisition
征收土地申请前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基层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开展拟征
收土地现状调查阶段 ,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调查 、风险识别 ,综合研判各类社会风险
发生概率 、影响程度和风险等级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的活动 。
3.3
重大征地稳评项目 important project in social stability risk assessment of land acquisition
针对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规模超过 10公顷、房屋征收数量超过 50户、跨县级行政区征地 、土地及房屋
征收影响复杂或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的土地征收活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 。
3.4
征地利害相关方 land acquisition stakeholders
与征地事项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对征地事项的组织 、方案或实施有明确的意见 、建议或者利益
诉求的土地所有权人 、承包经营权人 、使用权人 。
注: 具体包括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居)民委员会 、用地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
3.5
决策主体 subject of decision⁃making
负责土地征收工作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 (镇、街道)政府。
3.6
评估责任主体 subject of assessment responsibility
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基层人民政府 ,或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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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12-29 04:05:2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