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22/T 486.2—2024 代替 DB22/T 487 —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2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Specification of "Four abilities" building for fire safety in social units 一 Part 2: Hotels and dining establishments 2024 - 11 - 27发布 2024 - 12 - 27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486.2 —2024 1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的第 2 部分。DB22/T 486 已经 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 ——第 2 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 ——第 3 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 ——第 5 部分:小场所 ; ——第 6 部分:学校 ; ——第 7 部分:医院 ; ——第 8 部分:商场、市场 ; ——第 9 部分:养 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 园。 本文件代替了 DB22/T 487 —2010《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与 DB22/T 487—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消防安全 “主体责任 ”的要求(见 4.1); b) 更改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制定的要求(见4.2,2010年版的4.1.1); c) 增加了微型消防站的设置要求(见 4.3); d) 更改了消防控制室值班要求(见 4.4,2010年版的4.1.2、4.1.3); e) 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要求(见 4.6); f) 更改了防火检查的内容(见 5.1.1,2010年版的4.2.1、4.2.2); g) 更改了防火巡查的内容(见 5.1.2,2010年版的4.2.3、4.2.4); h) 增加了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内容(见 5.1.4,2010年版的4.2.6); i) 更改了服务人员岗位防火检查内容(见 5.1.5,2010年版的4.2.7); j) 更改了厨房工作人员岗位防火检查内容(见 5.1.6,2010年版的4.2.8); k) 更改了火灾隐患整改要求(见 5.1.7、5.1.8,2010年版的4.2.9、4.2.10、4.2.11); l) 更改了第二灭火力量的扑救措施内容(见 5.2.2,2010年版的4.3.4); m) 更改了组织应急疏散逃生的要求(见 5.3.1、5.3.2,2010年版的4.4.2、4.4.3); n) 更改了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应达到的要求(见 5.4.4,2010年版的4.5.6); o) 更改“验收”为“评估”(见 6,2010年版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起草人:陈雷、代文亮、邱丽、李洪刚、田野、王飞、袁野、吕星昱、殷晓春、赵思然、原 兆 华、李广东、高晓东、谢慧淋、邢晶、杨琳琳、杨峻岭。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 DB22/T 487 —2010; ——本次修订,将 DB22/T 487 —2010 并入DB22/T 486 中的第 2 部分; DB22/T 486.2 —2024 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22/T 486.2 —2024 3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2部分:宾馆 、餐饮场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宾馆 、餐饮场所消防安 全“四个能力 ”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力建设和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客房 40 间及以上或床位 80 个及以上 的宾馆和建筑面积 1000 ㎡及以上或座位数 100 个及以上 的餐饮场所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22/T 486.1 —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主体责任 4.1.1 宾馆、餐饮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1.2 宾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承包、租 赁场所的承包、承租人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宾馆、餐饮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4.1.4 宾馆、餐饮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4.2 应急预案 应按照GB/T 38315 要求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3 微型消防站 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器材。 4.4 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4.5 消防安全标志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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