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22/T 486.4—2024
代替DB22/T 489 —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4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Specification of "Four abiliti es" building for fire safety in social units —
Part4:Public entertainment venues
2024 - 11 - 27发布 2024 - 12 - 27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486.4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的第 4 部分。DB22/T 486 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
——第 2 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
——第 3 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
——第 5 部分:小场所 ;
——第 6 部分:学校 ;
——第 7 部分:医院 ;
——第 8 部分:商场、市场 ;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
本文件代替了 DB22/T 489—2010 《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与DB22/T 489—
201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更改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见范围, 2010年版的范围);
b) 更改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的要求(见 4.2,2010年版的4.1.1,4.1.2);
c) 增加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立微型消防站的要求(见 4.3);
d) 更改了消防控制室值班要求(见 4.4,2010年版的4.1.3,4.1.4);
e) 更改了消防安全标志(见 4.5,2010版4.1.5);
f) 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见 4.6);
g) 更改了防火检查内容(见 5.1.1,2010年版的4.2.1,4.2.2);
h) 更改了防火巡查内容(见 5.1.2,2010年版的4.2.3,4.2.4);
i) 更改了公共娱乐场所员工的职责和防火检查内容(见 5.1.4,2010年版的4.2.6,4.2.7);
j) 更改了火灾隐患整改要求(见 5.1.5,2010年版的4.2.8,4.2.9,4.2.10);
k) 删除了公共娱乐场所配备设施、器材的标准(见 2010年版的4.3.3);
l) 更改了门禁系统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要求(见 5.3.4,2010年版的4.4.6);
m) 更改“验收”为“评估”(见 6,2010年版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白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靳威、王飞、王樱花、李洪刚、代文亮、陈雷、功布斯仁、吕行、郭越、李志
国、刘海涛、盖淳、殷晓春、赵博、王超、瞿婷婷、杨琳琳、张哲楠。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 DB22/T 489 —2010;
——本次修订,将 DB22/T 489 —2010 并入DB22/T 48 6 中的第 4 部分;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22/T 486.4 —2024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4部分:公共娱乐 场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能力建设 和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面积 300 ㎡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22/T 486.1 —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主体责任
4.1.1 公共娱乐场所 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1.2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承包、租赁
场所的承包、承租人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
安全负责人。
4.1.4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应急预案
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及不同时段的实际情况,按照 GB/T 38315 要求编制
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微型消防站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人员和器材。
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符合 DB22/T 486.1 中的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
DB22/T 486.4 —2024
2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管理制度
应按照DB22/T 486.1 中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能力建设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1 公共娱乐场所 每月应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各部门每周应开展 1 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a)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b)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c) 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d)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e) 消防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f)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封堵情况;
g) 电缆井是否进行防火封堵,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是否放置可燃物;
h)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 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j)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k)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l)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m) 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n) 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o)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p) 有无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1.2 公共娱乐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至少每 2 h巡查 1 次,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
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巡查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 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情况;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空调机房、可燃物品
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f)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h) 营业期间有无违规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i) 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情况。
5.1.3 防火检查、巡查应按照 DB22/T 486.1 —2024 中的附录 C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或《防火巡
查记录表》,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1.4 员工应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岗位火灾风
险点,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DB22-T 486.4-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4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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