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22 吉林省 地方 标准 DB22/T 486.5—2024 代替DB22/T 493 —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5部分:小场所 Specification of "Four abilities" building for fire safety in social units — Part 5:Small places 2024 - 11 - 27发布 2024 - 12 - 27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486.5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 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的第 5 部分。DB22/T 486 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第 2 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第 3 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第 4 部分:公共 娱乐场所; ——第 5 部分:小场所; ——第 6 部分:学校; ——第 7 部分:医院; ——第 8 部分:商场、市场;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本文件代替了 DB22/T 493 —2010《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 与 DB22/T 493 —2010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见 1,2010年版1); b) 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引用(见 2); c) 更改了小场所的定义(见 3.1,2010年版3.1); d) 增加了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见 4.1); e) 更改了小场所消防控制室值班要求(见 4.4,2010年版4.1.3,4.1.4 ); f) 增加了小场所每月防火检查内容(见 5.1.1); g) 增加了小场所每日防火巡查具体要求和频次(见 5.1.2); h) 更改了合用场所防火巡查重点内容(见 5.1.3,2010年版4.2.2); i) 增加了志愿消防组织建设(见 5.2.1); j) 增加了员工扑救初起火灾能力(见 5.2.2); k) 更改了火灾报警具体内容(见 5.2.4,2010年版4.3.3); l) 增加了对公众开放的小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要求(见 5.4.2); m) 更改了小场所评估要求(见 6,2010年版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辽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雷、宋云、杨琳琳、陈雪芹、乔国峰、孟膺免、马东、于佳峰、田野、袁野、 吕星昱、殷晓春、赵博、王超、许笑铭、周丽丽、王飞。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 :DB22/T 493 —2010; ——本次修订,将 DB22/T 493 —2010 并入DB22/T 486 中的第 5 部分;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22/T 486.5 —2024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5部分:小场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力建设和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22/T 486.1 —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小场所 small places 幼儿人数 100 人以下或住宿床位 40 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学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校外 培训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 50 张以下的妇幼保健院(站)、诊所、疗养院等;床 位数 20 张以下的月子中心;建筑面积 1000 ㎡以下的商场、市场、商店、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 建筑面积 1000 ㎡以下的餐饮场所;客房 40 间以下或床位 80 张以下的住宿场所;建筑面积 300 ㎡ 以下的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 300 ㎡以下的网吧、电竞酒店等;建筑面积 300 ㎡以下的洗浴、美容 美发、棋牌室等;职工总人数 30 人以下的生产加工企业 。 注: 以上数量不含本数 4 基本要求 主体责任 4.1.1 小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1.2 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承包、租赁场所的 承包、承租人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应急预案 宜按照GB/T 38315 要求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微型消防站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小场所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配备相应的 人员和器材。 DB22/T 486.5 —2024 2 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管理制度 应按照DB22/T 486.1 中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5 能力建设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1 小场所每月应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a)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b) 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 c)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d) 消防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封堵情况; f)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 和维护保养 情况; g) 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h) 志愿消防组织建立 情况; i)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 违规、违章情况; j) 厨房烟道清洗情况; k) 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l)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5.1.2 小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 结合实际开展夜间巡查。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场所在营业期间, 应至少每 2 h巡查 1 次;属于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小场所,应组织夜间防 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是否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门窗有无 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 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f) 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g) 是否存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情形; h) 施工现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 5.1.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巡查时,除符合 5.1.2 要求外,还应重点加强住宿 部分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火源管控等内容的巡查。 5.1.4 防火检查、巡查应 按照DB22/T 486.1—2024 中的附录 C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或《防火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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