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22/T 486.6—2024 代替DB22/T 4 94—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6部分:学校 Specification of "Four abilities" building for fire safety in social units — Part 6: Schools 2024 - 11 - 27发布 2024 - 12 - 27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486.6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的第 6 部分。DB22/T 486 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 ——第 2 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 ——第 3 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 ——第 5 部分:小场所 ; ——第 6 部分:学校 ; ——第 7 部分:医院 ; ——第 8 部分:商场、市场 ;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 本文件代替了 DB22/T 494 —2010《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与 DB22/T 494 —2010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基本要求(见 4,2010年版的4); b) 更改了防火检查内容(见 5.1.1,2010年版4.2.2); c) 更改了防火巡查频次和巡查内容(见 5.1.2,2010年版4.2.3); d) 增加了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填写要求(见 5.1.3); e) 更改了岗位防火检查内容(见 5.1.4,2010年版4.2.7); f) 更改了火灾隐患整改要求(见 5.1.5,2010年版4.2.8); g) 更改了第二灭火力量要求(见 5.2.4,2010年版4.3.6); h) 更改了疏散演练有关要求(见 5.3.1,2010年版4.4.1); i) 增加了分隔设施和门 禁系统要求(见 5.3.4); j) 增加了需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见 5.4.5); k) 更改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要求(见5.4.6,2010年版4.5.7); l) 增加了安全疏散指示图设置 (见5.4.8); m) 更改了评估内容(见 6,2010年版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王飞、尤晓飞、林森、 袁野、田野、杨峻岭、杨琳琳、吕星昱、刘明岩 、殷晓 春、赵博、王超、张言、林美玉、陈志鹏、陈硕、邱丽。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 DB22/T 494 —2010; ——本次修订, 将DB22/T 494 —2010 并入DB22/T 486 中的第 6 部分;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22/T 486.6 —2024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6部分:学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能力建设和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 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22/T 486.1—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主体责任 4.1.1 学校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1.2 学校消防 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承包、租赁场所的承 包、承租人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人。 4.1.4 学校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4.2 应急预案 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及不同时段的实际情况,按照 GB/T 38315 要求编制 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3 微型消防站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器材 。 4.4 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DB22/T 486.6 —2024 2 4.5 消防安全标志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4.6 管理制度 应按照DB22/T 486.1 中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5 能力建设 5.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1 学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应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各部门每周应开展 1 次防火 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a) 落实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b)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 c) 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d) 疏散通道、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 物情况; e)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情况 ; f)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封堵情况 ; g) 电缆井是否进行防火封堵,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是否放置可燃物; h)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 和维护保养 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 j)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 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 完备情况; k) 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l)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 m) 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 n)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完好情况; o) 学生宿舍设置用电 过载保护装置情况; p) 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 危险化学品 存放和使用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情况; q) 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 情况; r)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s)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 5.1.2 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 内容、 部位和频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学生宿舍夜间 每 2 h 巡查 1 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 区医院、文物古建筑 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 查。巡查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a) 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道 畅通情况;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e) 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f) 是否存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情形; g) 施工现场是否采取防护措施 。 5.1.3 防火检查、巡查应按照 DB22/T 486.1—2024 中的附录 C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或《防火巡 查记录表》 ,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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