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22/T 486.7—2024 代替DB22/T 4 90—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7部分:医院 Specification of "Four abilities" building for fire safety in social units — Part 7:Hospital s 2024 - 11 - 27发布 2024 - 12 - 27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486.7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 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的第 7 部分。DB22/T 486 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 ——第 2 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 ——第 3 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 ——第 5 部分:小场所 ; ——第 6 部分:学校 ; ——第 7 部分:医院 ; ——第 8 部分:商场、市场 ;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 本文件代替了 DB22/T 490 —2010《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与 DB22/T 490 —2010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主体责任(见 4.1); b) 更改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的依据(见 4.2,2010年版的4.1.1); c) 增加了医院应建立微型消防站的要求(见 4.3); d) 更改了消防控制室人员要求(见 4.4,2010年版的4.1.2); e) 增加了管理制度(见 4.6); f) 更改了医院开展防火检查的内容(见 5.1.1,2010年版的4.2.1、4.2.2); g) 更改了医院开展防火巡查的内容(见 5.1.2,2010年版的4.2.3、4.2.4); h) 更改了医院消防宣传教育内容 (见 5.4.3、5.4.4、5.4.5,2010年版的4.5.3、4.5.4、4.5.5); i) 增加了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要求(见 5.4.6)。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白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杨琳琳、王飞、周丽丽、 李洪刚、袁野、刘根贤、王永锋、齐金龙、倪晓飞、 田野、吕星昱、殷晓春、王超、陈志鹏、张哲楠、邱丽。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 DB22/T 490 —2010; ——本次修订,将 DB22/T 490 —2010 并入DB22/T 486 中的第 7 部分;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22/T 486.7 —2024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7部分:医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力建设和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住院床位 50 张及以上或建筑面积 1000 ㎡ 及以上的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 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22/T 486 .1—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 .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主体责任 4.1.1 医院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1.2 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承包、租赁场所的承 包、承租人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医院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4.1.4 医院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应急预案 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及不同时段的实际情况,按照 GB/T 38315 要求组织 编制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微型消防站 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器材。 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符合DB22/T 486 .1 中的规定。 DB22/T 486.7 —2024 2 消防安全标志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管理制度 应按照DB22/T 486 .1 中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能力建设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1 医院每月和重要节假日、 重大活动前应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各部门每周应开展 1 次防火检 查。检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a)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b)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c) 疏散通道、楼梯 ,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d)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e) 消防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f)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封堵情况; g) 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h) 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i)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j)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k)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l) 防火巡查落实和 记录情况; m)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n) 重点工种工作人员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 5.1.2 医院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应至少巡查 2 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应 至少巡查 2 次,其他区域应至少巡查 1 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 ,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 消防控制室、住院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锅炉房、配电房、 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胶片室等无人 值守岗位是否落实每日防火检查; f)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g) 是否存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情形; h) 施工现场是否采取防护措施。 5.1.3 防火检查、巡查应按照 DB22/T 486 .1—2024 中的附录 C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或《防火巡 查记录表》,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1.4 员工应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岗位火灾风 险点,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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