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22/T 486.8—2024 代替DB22/T 4 88—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8部分:商场、市场 Specification of "Four abilities" building for fire safety in social units — Part 8:Shopping malls and marke ts 2024 - 11 - 27发布 2024 - 12 - 27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486.8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的第 8 部分。DB22/T 486 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 ——第 2 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 ——第 3 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 ——第 5 部分:小场所 ; ——第 6 部分:学校 ; ——第 7 部分:医院 ; ——第 8 部分:商场、市场 ;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 本文件代替了 DB22/T 488 —2010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与 DB22/T 488 —201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承包、租赁情况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见 4.1); b) 增加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 的依据(见 4.2); c) 更改了消防控制室 人员要求(见 4.4,2010版的4.1.3、4.1.4); d) 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见 4.6); e) 更改了防火检查的内容(见 5.1.1,2010版的4.2.2); f) 更改了防火巡查的内容 (见5.1.2,2010版的4.2.4); g) 更改了《防火检查记录表》《防火巡查记录表》填写要求(见 5.1.3,2010版的4.2.5); h) 更改了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内容(见 5.1.4,2010版的4.2.7); i) 更改了火灾隐患整改程序内容(见 5.1.5,2010版的4.2.8、4.2.9、4.2.10); j) 增加了火灾隐患整改要求 (见5.1.6); k) 更改了发现火灾后采取的措施(见 5.2.1,2010版4.3.1); l) 更改了火灾确认后灭火力量及采取的措施(见 5.2.2,2010版4.3.2); m) 删除了配备消防设施、 器材和逃生器材的要求(见 2010版4.3.3); n) 更改了组织疏散逃生内容( 5.3.1、5.3.2、5.3.3、5.3.4,2010版4.4.1、4.4.2、4.4.3、 4.4.4、4.4.5、4.4.6、4.4.7); o) 更改了消防宣传教育内容(见 5.4.1、5.4.2、5.4.3、5.4.4、5.4.5,2010版4.5.1、4.5.2、 4.5.3、4.5.4、4.5.5、4.5.6); p) 删除了主要疏散路线地面上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见 2010版4.5.7); q) 更改了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提示的相关内容(见 5.4.6,2010版的4.5.8)。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松原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靳威、李洪刚、王飞、代文亮、袁野、张男、刘宇曦、于建勋、褚德鑫、王来、 刘云龙、田野、吕星昱、殷晓春、王超、杨峻岭、杨琳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486.8 —2024 II ——2010年首次发布为: DB22/T 488 —2010; ——本次修订,将 DB22/T 488—2010 并入DB22/T 486 中的第 8 部分;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22/T 486.8 —2024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8部分:商场、市场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力建设和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总建筑面积 1000 ㎡及以上的商场、 商店、 室内集贸市场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22/T 486.1—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4 基本要求 主体责任 4.1.1 商场、市场 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 4.1.2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承包、租赁场 所的承包、承租人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商场、市场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4.1.4 商场、市场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应急预案 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及不同时段的实际情况,按照 GB/T 38315 要求编制 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微型消防站 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器材。 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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