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01 CCS C 80 22 吉林省 地方 标准 DB22/T 486.9—2024 代替DB22/T 491 —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 儿园 Specification of "Four abilities" building for fire safety in social units — Part 9:Nursing homes, welfare homes, daycare centers, kindergartens 2024 - 11 - 27发布 2024 - 12 - 27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486.9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 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的第 9 部分。DB22/T 486 已经 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 ——第 2 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 ——第 3 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 ——第 5 部分:小场所 ; ——第 6 部分:学校 ; ——第 7 部分:医院 ; ——第 8 部分:商场、市场 ;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 本文件代替了 DB22/T 491 —2010 《养老院、 福利院、 托儿所、 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 与DB22/T 491 —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见 4.1.1、4.1.2、4.1.3、4.1.4); b) 增加了微型消防站建设的内容(见 4.3、5.2.3、5.2.4); c) 更改了防火检查的频次和内容(见 5.1.1,2010年版4.2.1、4.2.2); d) 更改了防火巡查的频次和内容(见 5.1.2,2010年版4.2.3、4.2.4); e) 更改了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表填写要求(见 5.1.3,2010年版4.2.5); f) 更改了员工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及防火检查的内容(见 5.1.4,2010年版4.2.6、4.2.7); g) 更改了火灾隐患整改要求(见 5.1.5,2010年版4.2.8、4.2.9、4.2.10); h) 更改了第二灭火力量要求及指挥程序内容(见 5.2.2,2010年版4.3.2); i) 增加了疏散逃生不同对象的防护措施要求(见 5.3.4,2010年版4.4.4); j) 更改了消防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见 5.4.3、5.4.5、5.4.7,2010年版4.5.3、4.5.5); k) 增加了“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告知和禁止性提示内容(见 5.4.6、5.4.7,2010年版4.5.7)。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通化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雷、王飞、宋立明、刘明岩、乔国峰、代文亮、田野、 周丽丽、 吕星昱、殷 晓春、赵博、王超、杨峻岭、杨琳琳、薛大林、冷昊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 DB22/T 491 —2010; ——本次修订,将 DB22/T 491 —2010 并入DB22/T 486 中的第 9 部分;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22/T 486.9 —2024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力建设 和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住宿床位 50 张及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以及人数 100 人以上或住宿床位在 4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22/T 486.1 —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主体责任 4.1.1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1.2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 人担任;承包、租赁场所的承包、承租人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 负责人。 4.1.4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结合实际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应急预案 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及不同时段的实际情况,按照 GB/T 38315 要求组织 编制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微型消防站 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器材。 DB22/T 486.9 —2024 2 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符合 DB22/T 486.1 中的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 应符合 DB22/T 486.1 中的规定。 管理制度 应按照 DB22/T 486.1 中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能力建设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1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应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各部门每周应开展 1 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b)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c) 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d)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e)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f) 电缆井是否进行防火封堵,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是否放置可燃物; g)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h) 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i)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j)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k) 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l)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m) 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n) 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o)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5.1.2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老年人及婴幼儿居室、康复与医疗用 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 2 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 1 次;养老 院、福利院、寄宿制托儿所及幼儿园每日夜间至少每 2 h巡查 1 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或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 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 f)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g) 是否存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情形,养老院、福利院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是否存在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轮椅及充电情形; h) 施工现场是否采取防护措施。 5.1.3 防火检查、巡查应按照 DB22/T 486.1 —2024 中的附录 C 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或《防火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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