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87.060.10
G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329—2016
颜料和体质颜料 灼烧损失和灼烧残
余物的测定
Pigmentsandextenders—Determinationofignitionlossandresidueonignition
2016-12-13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一品颜料有限公司、山东东佳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双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合肥旭阳铝颜料有限公司、升华集团德清华源颜料有限公司、
浙江鱼童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苏江、沈琴华、於杰、李化全、毛顺明、董前年、李金花、杨亚良。
ⅠGB/T33329—2016
颜料和体质颜料 灼烧损失和灼烧残
余物的测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量法测定颜料和体质颜料灼烧损失和灼烧残余物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颜料和体质颜料灼烧损失和灼烧残余物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6 色漆、清漆及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3 方法原理
一定量的颜料或体质颜料样品置于合适的灼烧器皿(如坩埚)中,灼烧器皿预先在规定或商定的温
度下灼烧至恒重,样品在规定或商定的灼烧温度下进行灼烧,至一定时间后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并
称量,如有要求,重复加热灼烧、冷却、称量直至恒重,通过计算得到灼烧损失和灼烧残余物,结果以质量
分数(%)表示。
4 仪器设备
4.1 高温炉:温度可控制在室温至1200℃,波动度在20℃以内。
4.2 天平:精度为0.1mg。
4.3 坩埚:材质为铂、石英或陶瓷等。
4.4 干燥器:内盛有适宜的干燥剂。
5 取样
按GB/T3186的规定取待试产品的代表性样品。
6 操作步骤
平行测定两次。
将坩埚(见4.3)按产品标准规定或商定的温度在高温炉(见4.1)中加热灼烧至恒重,称取适量颜料
或体质颜料样品(精确至0.1mg)或者预先经(105±2)℃烘干至恒重的颜料或体质颜料样品(精确至0.1mg),
置于冷却并已称量的坩埚(见4.3)中,样品量不超过坩埚容量的1/3,将盛有样品的坩埚置于高温炉(见4.1)中,按
产品标准规定或商定的温度和时间加热灼烧后,将坩埚取出放入干燥器(见4.4)中冷却,称量。
注:如果未规定或未商定样品的加热灼烧时间,则重复加热灼烧、冷却、称量直至恒重。
1GB/T33329—2016
7 结果的表示
7.1 试验样品灼烧损失的质量分数w,按式(1)计算:
w=m1-m2
m1-m0×100% …………………………(1)
式中:
m1———灼烧前试验样品和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灼烧后试验样品和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0———灼烧至恒重的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结果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平行测定结果的误差要求见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7.2 试验样品灼烧残余物的质量分数w,按式(2)计算:
w=m2-m0
m1-m0×100% …………………………(2)
式中:
m2———灼烧后试验样品和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0———灼烧至恒重的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灼烧前试验样品和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结果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平行测定结果的误差要求见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本标准编号;
b)识别待试产品必需的全部细节;
c)坩埚的类型及高温炉的型号;
d)灼烧条件(温度和时间);
e)按第7章表示的试验结果,并注明试验样品是否预先经(105±2)℃烘干至恒重;
f)与规定试验方法的任何差异;
g)试验日期。
2GB/T33329—2016
GB-T 33329-2016 颜料和体质颜料 灼烧损失和灼烧残余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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