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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53.100 P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819—2016 土方机械 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分类及标识 Earth-movingmachinery— Classificationandmarkingforrecoverabilityofcomponents 2016-08-29发布 2017-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博一流体传动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市装载机有限公司、厦门市嘉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广天赛 克思液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广庆、李蔚苹、闵玉春、王晓忠、车刚、马玉敏、余婕、姚广山、李志永。 ⅠGB/T32819—2016 土方机械 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分类及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方机械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土方机械使用的金属材料类零部件,质量超过100g的塑料件、质量超过200g的橡 胶件、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及其他非金属材料类零部件。质量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零部件可参考 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619 再制造 术语 GB/T30964 土方机械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术语和计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28619和GB/T3096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方机械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markingforrecoverabilityofEMcomponents 表明土方机械零部件为可回收利用零部件的专用符号。 注:EM为earth-movingmachinery的缩写。 3.2 回收利用 recovery 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有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 处理过程。 3.3 可回收利用性 recover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从报废机器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3.4 完全回收件 completelyrecyclablecomponents 金属材料等可完全回收的无需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的零部件。 3.5 可回收件 recyclablecomponents 可回收利用的塑料件、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件、复合材料等非金属零部件。 3.6 可再制造件 remanufacturablecomponents 经检测确认,可通过再制造恢复或提高其质量特性的旧零部件。 1GB/T32819—2016 3.7 再制造件 remanufacturedcomponents 对废旧设备或零部件进行再制造加工,并达到原型新品的相关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3.8 再循环件 recycledcomponents 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无法再制造,或经济上已无再制造价值,通过循环回收其原材料的旧零部件。 4 分类 土方机械零部件按可回收利用性可分为完全回收件、可回收件和可再制造件。 5 标识要求 5.1 标识分类和格式 土方机械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按附录A的规定。 5.2 标识范围 5.2.1 可进一步拆分的采用同种材料构成的零部件可使用一个标识。 5.2.2 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子电器零部件(如线束)可不标识,但应在制造商产品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 5.2.3 土方机械产品的可回收利用性分析参见附录B表B.1。 5.3 材料标识 5.3.1 标识的下方应标注代表零部件材料主要成分的专有符号、文字或缩略语。 5.3.2 材料标识应使用规范的文字、数字和字母。 5.3.3 材料标识可使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符号及缩略语。 5.4 标识位置 5.4.1 应在拆解后的零部件的显著位置标注标识,标识的位置不得影响零部件的使用,不得阻碍零部 件的功能。零部件维修后应保证标识不被损坏,更换时零部件上标识应完好。 5.4.2 如果无法在零部件上标注,则应在零部件包装和零部件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 5.5 标识尺寸和深度 标识应根据零部件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规格,如需缩小或放大标识,应同比例缩小或放大。标识中使 用的文字、数字和字母高度缩小时应不小于4mm。 在零部件上进行打印的标识,标识深度应不小于0.2mm。 5.6 标识方式 标识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标识应牢固并不易替换。制造商可选择几种标识方式之一,例如: a) 模具成型; b) 烫印或压印成型; c) 喷涂或印刷; d) 激光打印; e) 不易损坏的柔性标签。 2GB/T32819—2016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土方机械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A.1 分类和要求 土方机械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分为土方机械可回收件标识和土方机械再制造件标识,并应分 别使用图A.1和图A.2所示的标识。 A.2 标识含义 A.2.1 土方机械可回收件标识 表示该产品可通过回收利用技术(工艺)恢复其原有性能,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相关标准要求。 A.2.2 土方机械再制造件标识 表示该产品已通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并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相关标准要求。 A.3 标识尺寸 土方机械可回收件标识和土方机械再制造件标识(见图A.1和图A.2)的符号应完整,可按比例放 大或缩小,但应确保标志的颜色一致并清晰。 注:CMYK也称作印刷色彩模式,是一种依靠反光的色彩模式,分别由青色Cyan、洋红色Magenta、黄色Yellow和 黑色Black按规定数值配比组成。 图A.1 土方机械可回收件标识 3GB/T32819—2016 注:CMYK也称作印刷色彩模式,是一种依靠反光的色彩模式,分别由青色Cyan、洋红色Magenta、黄色Yellow和 黑色Black按规定数值配比组成。 图A.2 土方机械再制造件标识 4GB/T32819—2016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土方机械产品的可回收利用性分析 土方机械产品的可回收利用性分析参见表B.1。 表B.1 土方机械产品的可回收利用性分析表 土方机械产品 零部件 可回收利用率 说明 注:可回收利用率的计算见GB/T30964。 5GB/T3281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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