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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7.180.20 N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387—2015 通用比色箱 Colorassessmentbooth 2015-12-31发布 2016-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启鹏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唯平、周明明、裴晓禹、郑炜、陈岳飞、刘平华、苏朝阳。 ⅠGB/T32387—2015 通用比色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比色箱的结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目视颜色评价时,所需标准视觉环境的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979—2008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5698 颜色术语 GB/T5702 光源显色性评价方法 GB/T7921—2008 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 GB/T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T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JJG245 光照度计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569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结构 通用比色箱的典型结构示意图如图1。 说明: ①———光源控制面板; ②———光源调节旋钮; ③———光源;④———观察空腔; ⑤———箱体。 图1 通用比色箱典型结构示意图 1GB/T32387—2015 5 技术要求 5.1 尺寸 通用比色箱的外形尺寸和有效观察空间尺寸应在产品规格书或图纸中给出。 5.2 外观 通用比色箱的外观宜使用中性色,不应有目视可察觉的变形、刮伤、破裂等明显缺陷。 5.3 光源选择 应至少采用一种模拟CIE标准照明体的光源,其他光源可依据产品规格书选取。通用比色箱正常 工作时,光源不应出现可被察觉的闪烁或明暗现象。 5.4 箱体背景 5.4.1 通用比色箱箱体背景材料应采用漫反射材料,反射比应在30%~40%。 5.4.2 通用比色箱箱体背景颜色应为中性色,彩度差ΔC* ab应控制在1.0以内。 5.5 光度性能 5.5.1 照度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箱内观察面的照度应在1500lx~3000lx。箱内照度分布均匀,任意边缘照度 与中心照度的比值应在0.8~1.1以内。 5.5.2 色温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光源的色温应在所标示色温的±5%以内。 5.5.3 显色指数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模拟CIE标准照明体D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90。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 使用分度值为1.0mm的标准量具对通用比色箱进行尺寸测量。 6.2 外观 采用目视法对通用比色箱进行外观检验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a) 环境照度:100lx~500lx; b) 观察者眼睛与通用比色箱距离约为0.3m。 6.3 光源 采用目视法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观察光源是否有闪烁或明暗现象。 2GB/T32387—2015 6.4 箱体背景 应按照GB/T3979—2008中5.1的规定,对背景中性灰反射比进行测量。彩度差评价应按照 GB/T7921—2008的规定进行计算。 6.5 光度性能 6.5.1 照度 6.5.1.1 照度应按JJG245的规定进行测量。 6.5.1.2 照度均匀性应按图2进行测量。 说明: ○———边缘照度测量点; ●———中心照度测量点。 图2 照度测量点示意图 6.5.2 色温 应按照GB/T7922的规定进行测量。 6.5.3 显色指数 应按照GB/T7922的规定进行测量,得到的数据应按GB/T5702一般显色指数Ra的要求进行 计算。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项目见表1。 3GB/T32387—2015 表1 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要求章条号 方法章条号 1 尺寸 √ √ 5.1 6.1 2 外观 √ √ 5.2 6.2 3 光源 √ √ 5.3 6.3 4 箱体背景 √ √ 5.4 6.4 5 照度 — √ 5.5.1 6.5.1 6 色温 — √ 5.5.2 6.5.2 7 显色指数 — √ 5.5.3 6.5.3 注:“√”表示应进行检验的项目,“—”表示不进行检验的项目。 7.3 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检验项目的指标有一项不合格 时,应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7.4 型式检验 7.4.1 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产时; b) 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满1年时;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 7.4.3 抽样:按照GB/T10111—2008规定的方法,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批量为50台 以上时,抽取样本数为5台;批量为50台(含)以下时,抽取样本数为3台。 7.4.4 判定规则:当所有项目指标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任一项目指标不合格时,应加倍抽 样进行检验。当加倍抽样检验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当加倍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标志 8.1.1 产品铭牌上至少应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b)制造企业名称及地址; c)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d)光源种类和数量; 4GB/T32387—2015 e)安全标志。 8.1.2 包装箱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箱应有防潮、防震措施。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清单、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规格书或图纸、产品说 明书等文件。 8.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撞击。 8.4 储存 包装好的产品应放置在室内通风、干燥的环境中。 5GB/T3238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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