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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50.99 H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1075—2013 代替GB/T11075—2003 碳 酸 锂 Lithiumcarbonate 2013-09-06发布 201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1075—2003《碳酸锂》。本标准与GB/T11075—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适用范围增加了以卤水为原料生产的碳酸锂; ———产品水分从原来的化学成分中独立出来,成为单列的检验项目; ———降低了产品中Na、Fe等杂质元素含量及水分含量; ———提高了产品中氯离子杂质元素含量; ———组批重量由原来的每批净重1t~18t改为每批产品净重不大于20t; ———每袋净重25kg±25g改为每袋净重20kg~1000kg。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昊鑫锂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容汇通用锂业有 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扎布耶锂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 国能锂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悦娣、闫春立、金鹏、李南平、谢绍忠、徐忠吉、张幼君、龚志兴、林芳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1075—1989、GB/T11075—2003。 ⅠGB/T11075—2013 碳 酸 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 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锂矿石或卤水为原料生产的碳酸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284 化工产品中水分测定的通用方法 干燥减量法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11064(所有部分)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3个牌号:Li2CO3-0、Li2CO3-1、Li2CO3-2。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产品 牌号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Li2CO3主含量, 不小于杂质含量,不大于 Na Fe Ca SO2- 4 Cl-盐酸不溶物Mg Li2CO3-0 99.2 0.080.00200.025 0.20 0.010 0.005 0.015 Li2CO3-1 99.0 0.150.00350.040 0.35 0.020 0.015 — Li2CO3-2 98.5 0.200.00700.070 0.50 0.030 0.050 — 3.3 水分 产品的水分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产品牌号 Li2CO3-0 Li2CO3-1 Li2CO3-2 水分,不大于 0.3% 0.3% 0.5% 1GB/T11075—2013 3.4 外观质量 产品应为白色粉末,具有流动性,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按GB/T11064的规定进行。 4.2 产品的水分测定按GB/T6284的规定进行。 4.3 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采用目测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 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 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碳酸锂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混合料组成。每批产品净重不大于20t。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水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每批产品的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检验项目 取样位置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检验类别 化学成分、水分 袋的2/3处 3.2,3.3 4.1,4.2 逐批检验 外观质量 袋的2/3处 3.4 4.3 逐批检验 5.4 取样 5.4.1 取样数量 按GB/T6678—2003中7.6的规定进行取样。 5.4.2 取样方法 采用不锈钢管或硬聚氯乙烯取样器,取样管沿袋中心插至袋2/3处,所取样品混匀后用四分法缩分 至约200g。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产品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则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 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2GB/T11075—2013 5.5.2 产品水分不合格时,则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重复检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5.5.3 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则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 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产品包装袋上应标明: a) 产品名称; b)执行标准; c)主含量; d)批号; e)净重、毛重; f)供方名称; g)GB/T191中“怕湿”标志。 6.2 包装 产品采用内衬塑料袋,外套塑料编织袋的包装方式,每袋净重20kg~1000kg。 6.3 运输 产品搬运时应防止包装袋破损,并注意防潮。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无酸腐蚀气氛处。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 b)产品名称; c)产品牌号; d)产品批号; e)净重和件数; f)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g)本标准编号; h)检验日期。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牌号; c)净重和件数; d)包装要求;GB/T11075—2013 GB/T11075—2013 e) 交货日期; f)本标准编号; g)合同(或订货单)编号 h)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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