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40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2016-12-23发布 2017-12-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17404—2016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7404—1998《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本标准与GB17404—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修改了标准结构;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产品召回管理、培训条款;
———增加了附录A“膨化食品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GB17404—201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膨化食品生产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
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膨化食品的生产。
2 术语和定义
GB14881—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膨化
原料受热或压差变化后使体积膨胀或组织疏松的过程。
3 选址及厂区环境
应符合GB14881—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
4 厂房和车间
4.1 设计和布局
4.1.1 应符合GB14881—2013中4.1的相关规定。
4.1.2 应根据生产工艺需要,设置不同的功能区域,如配料区域、挤压区域、成型区域、焙烤区域、油炸
区域,以及清洁度要求相对更高的赋味区域、冷却和包装区域等。
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应符合GB14881—2013中4.2的相关规定。
5 设施与设备
5.1 设施
5.1.1 应符合GB14881—2013中5.1的相关规定。
5.1.2 在有异味、蒸汽、烟雾或大量粉尘产生之处,应设置适当的排除或收集、控制装置。
5.1.3 油炸设备上应安装有效排除油烟、蒸汽和防油滴回滴的装置,并采用易于清洗、耐腐蚀的材料。
5.1.4 在产生大量热量及蒸汽的设备或区域,如蒸煮、焙烤、油炸等处,应设置有防停机倒灌装置的排
气设施。
5.1.5 在产品易吸潮的内包装车间,应根据工艺需要设置除湿机、空调等湿度控制设施。GB17404—2016
2 5.1.6 包装工序应在包装区域内进行,包装区域入口处应配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以及干手和消
毒设施。
5.2 设备
5.2.1 应符合GB14881—2013中5.2的相关规定。
5.2.2 生产设备、工具及容器的接触面应避免铝制、含高铅或高锡的金属材料,若因工艺需要,应采取
措施以避免迁移带来污染。
6 卫生管理
6.1 卫生管理制度
6.1.1 应符合GB14881—2013中6.1的相关规定。
6.1.2 对易产生油污的设备,如油炸设备、淋油设备等应制定卫生监控措施,并保存记录。
6.2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6.2.1 应符合GB14881—2013中6.2的相关规定。
6.2.2 对易产生油污的设备,如油炸设备、淋油设备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6.2.3 相关设备和工具消毒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避免残留的消毒剂污染食品。
6.3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4 虫害控制
应符合GB14881—2013中6.4的相关规定。
6.5 废弃物处理
应符合GB14881—2013中6.5的相关规定。
6.6 工作服管理
6.6.1 应符合GB14881—2013中6.6的相关规定。
6.6.2 各区域工作服的清洗消毒应符合对应区域的卫生要求。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1 一般要求
应符合GB14881—2013中7.1的相关规定。
7.2 食品原料
7.2.1 应符合GB14881—2013中7.2的相关规定。
7.2.2 原料应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
7.2.3 原料食用油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7.2.4 需要贮存的马铃薯、果蔬等生鲜原料入库后应贮存在适宜的环境中,保持通风和换气,防止腐烂
GB 1740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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