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93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2016-12-23发布 2017-06-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14932—2016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4932.1—2003《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14932.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指标;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标识的要求。GB14932—201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粕类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菜籽粕和棉籽粕。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加工用粕类 以豆类、谷类、坚果及籽类等为主要原料,去除(或提取)油脂或淀粉后制得的作为食品加工用原料 的含有蛋白质的物质。其中主要包括大豆粕、豌豆粕、蚕豆粕、小麦粕、玉米粕、大米粕、核桃粕、杏仁粕、 花生粕等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各类食品加工用粕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各类食品加工用粕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无异味 状态饼状或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 物及金属异物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 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 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 水漱口后品尝滋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溶剂残留量a/(mg/kg) ≤ 500 GB5009.262 a仅适用于采用溶剂浸出工艺的产品GB14932—2016 2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其中豆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2中豆类的规定,谷类粕产 品应符合GB2762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坚果及籽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2中坚果及籽类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其中豆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1中豆类的规定,谷类粕 产品应符合GB2761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坚果及籽类粕产品应符合GB2761中坚果及籽类的 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 其他 产品标签应标识产品的生产工艺(溶剂浸出工艺或压榨工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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