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Infant formula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2010-03-26 发布 2011-04-01 实施GB 10765—2010 I 前 言 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的标准 Codex Stan 72-1981 (Revision 2007 )Stanard for Infant Formula and Formula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Intended for Infants 中A部分,本标准与Codex Stan 72-1981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还参照了中国营养学会2000 年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 素参考摄入量》。 本标准代替GB 10765-1997 《婴儿配方乳粉I 》 、GB 10766-1997 《婴儿配方乳粉II 、III》 、 GB 10767-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及其修改单。 本标准与 GB 10765-1997 、GB 10766-1997 和GB 10767-199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三项标准整合为一项标准,标准名称改为《婴儿配方食品》; ——修改了标准中的各项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0765-1997 ; ——GB 10766-1997 ; ——GB 10767-1997 。GB 10765—2010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婴儿 infant 指0~12月龄的人。 3.2 婴儿配方食品 infant formula 3.2.1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 /或其他 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 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3.2.2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 /或其 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 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滋味、气味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GB 10765—2010 2 表1(续) 项 目 要 求 组织状态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产品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冲调性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4.3 必需成分 4.3.1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4.3.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 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 (60 kcal)~295 kJ (70 kcal) 范围。能量的计 算按每100mL 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 、37 kJ/g、17 kJ/g(膳 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 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 毫升( kJ/100mL )值, 再除以4.184 为千卡/100 毫升( kcal/100mL )值。 4.3.3 婴儿配方食品每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2 的规定。 4.3.4 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 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表 2 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指标 指 标 每100 kJ 每100 kcal 营养素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检验方法 蛋白质a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g) 0.45 0.70 1.88 2.93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g) 0.50 0.70 2.09 2.93 GB 5009.5 脂肪b/(g) 1.05 1.40 4.39 5.86 GB 5413.3 其中:亚油酸/ (g) 0.07 0.33 0.29 1.38 α-亚麻酸/(mg) 12 N.S.c 50 N.S.c GB 5413.27 亚油酸与α -亚麻酸比值 5:1 15:1 5:1 15:1 — 碳水化合物d,e/(g) 2.2 3.3 9.2 13.8 — a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应≥60%;婴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 )×6.25。 b 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总脂肪酸的 20%;反式脂肪酸最高含量<总脂肪酸的 3%;芥酸 含量<总脂肪酸的1%;总脂肪酸指C4 ~C24脂肪酸的总和。 c N.S.为没有特别说明。 d 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应≥90% ;对于乳基产品,计算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时 ,不包括添加的低聚糖和多聚糖类 物质;乳糖百分比含量的要求不适用于豆基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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