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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1 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 (2014年2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 第四章 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法律援助的资金管理 第六章 重法律责任 第七章 重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享有 平等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50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1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 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 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长 而增加。 第五条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 具体组织和开展本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协调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医疗纠纷、社会抚养、农民工维权等工作实际 需要,设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内设立专门法律援 助工作站;可以依托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室(点)。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 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作,支持、监督相关人员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八条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参与法律援助志愿 者活动。 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捐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为法律援助工作营 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即家庭成员人均年收人不高于当地人民 政府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的人员;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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