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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NO : SC112331)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木良种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珍稀品种、乡土树 第一章总则 种。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 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区、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 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加强对特有林木种质资源 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 的保护和管理。 条例。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 全省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 (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 作,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学实验林、重点采种基地;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管理中,国务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 院对其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林木种子专项资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金,用于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试验和推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广工作。 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 林木种子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 质资源档案,适时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 第五条实行省、市(州)两级林木种子贮备 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制度。贮备林木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 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 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种子产生的政策 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向省 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采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林 证或者采伐许可证。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林业行 14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9. NO.2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决定停止推广并公告。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 资源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广: 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未经同意引种的; (二)同意引种,但未经审定、认定或者审定、 第三章林木品种审定与引种管理 认定未通过的; (三)经审定或者认定通过,但不在适宜生态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区域内的; 当设立由林木种子科研、教学、生产、推广、使用、 (四)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期满的; 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 (五)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 会,负责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具体审定办 推广的。 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从省外调运林木种子,应当在调 执行。 运后的30日内报种子使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第十三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 部门备案。 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 第十八条转基因林木品种的选育、试验、审 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 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 定委员会颁发林本良种证书,并由省人民政府林 控制措施。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 推广使用。 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 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 第十九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林木品种是否申请 第二十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 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选育者提出申请的,省 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要林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 第十四条鼓励依法开展林木引种工作。外 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 态区域的良种,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 审查同意后,可以进行引种,开展区域性试验。试 第三十一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验成功并经品种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后方能推广。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引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一)具有繁殖林木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主管部门制定。 (二)具有无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 第十五条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林 子生产基地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木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 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 (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委员会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9. NO. 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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