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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2016年8月19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 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 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 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 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 将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城市建 设档案管理机构,将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 1案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水 利、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 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五条 下列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 施、公用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等建设工程 档案;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市行 政区域的地下管网(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 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网(线)工程档案和 普查、补充测绘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 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 划方面的文 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 然、经济等方面的 2基础资 料。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资 料。 第六条 建设 单位应当在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 许可证时,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签订工程档案移交 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工程档案的移交内容、 期限、有关 要求 和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工程资 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应当与工程 进度同 步,保证工程档案的 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八条 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机构移交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 子档案。 纸质档案应当为 原件,归档范围和质量应当 符合国家 标准。 声像档案、电 子档案的 归档范围和质量应当 符合相关规定。 电子档案的内容应当与 相应的纸质档案一 致。 第九条 建设 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市建 设档案管理机构 申请工程档案预 验收。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收 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预 验收完毕。工程档案 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 档案认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补充、 完善的要求,由建设 单位重新提请预验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 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 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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