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修订 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 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 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 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人民防空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各有关 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1  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根据人 民防空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管理本单 位、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 的防护类别和标准,对城市实行分类建设、分类防护。   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确定。   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 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 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责任 制,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下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 机关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 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开发 2利用相结合,在确保做好防空袭准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民 防空设备设施和群众防空组织在平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 救援等项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 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省人民政 府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予以保障。   第八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 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 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九条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主体修 建,纳入基本建设 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 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 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 计。   第十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 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 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 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6-12-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6-12-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6-12-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6-12-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1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