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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2016年9月28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区重点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重点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区重点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 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生态、游憩、景观以及防灾等功能突 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   第四条 本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坚持生态优先、保护至 上、科学利用原则,促进城市建设与绿地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列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必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重点绿地 保护工作。 1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旅游、交通运输、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 法定职责协同实施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关 于山体和水域的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水电等 部门管理的事项,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 拟定城区重点绿地名录,具体确定本条例适用对象,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取社会公众和专 家的意见。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生态保育绿地等城区 重点绿地,应当实施永久性保护,由市人民政府适时提请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城区重点绿地,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实施永 久性保护的绿地、山体、水域,直接列入城区重点绿地名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区 重点绿地名录及有关基础资料,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 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区 重点绿地管养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管理责任 2单位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市场主体管理养护城区重点绿地。 管养单位应当依照职责或者合同履行城区重点绿地管养职责, 发现违法占用、毁坏重点绿地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城区重点 绿地管养单位的管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向社会公开城区重点绿地信息。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区重 点绿地保护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城区重点绿地, 不 得擅自占用城区重点绿地或者改 变其规划用途,不得破坏城区 重点绿地的植被、山体、水域以及 相关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害城区重点绿地行为的, 都有权 劝阻和举报。   第十一条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城区重点绿地或者改 变 其规划用途的,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论证或者听证,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在 市级媒体上公告三十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拟批准占用实施永久性保护重点绿地或者改 变 其规划用途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 向社会公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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