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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 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法 》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作 如 下 决 定 : 一 、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转 移 土地 、 房 屋 权 属 , 承 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契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法 》 和 本 决 定 缴 纳 契 税 。 二 、 本 市 契 税 的 具 体 适 用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三 。三 、 因 土 地 、 房 屋 被 区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 征 用,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重 新 承 受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的 ,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 ,免 征 契 税 ; 超 出 的 部 分 , 应 当 征 收 契 税 。 因 不 可 抗 力 灭 失 住 房 , 重 新 承 受 住 房 权 属 的 , 免 征 契 税 。 四 、 国 家 对 减 征 、 免 征 契 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五 、 本 决 定 自 2021年9月1日 起 施 行 。1998年1月2 5 日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 天 津 市 契 税 征 收 实 施 办 法 》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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