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
(2021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培
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
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会工作
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
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
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在
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
会的团体会员。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
十字志愿服务,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
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
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
关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其购买服务制度,
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
十字会开展工作。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按行政区域建立
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的权力
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
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
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 构,
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监事长、副
监事长 至少有一人为专职。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
事会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 名誉会长和 名誉副会
长。名誉会长和 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 聘请。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开展救 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 急
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 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 害者提供
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 急救护培 训,普及应急救护、 防灾避险
和卫生健康 知识,组织志愿 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 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 器官捐献工
作,参与开展 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
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 援工作;
(六) 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 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
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 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 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
成人民政府委 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 书的有关规定开
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
义服务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 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 急响应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 仓储设
施、物资储备、救 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 训基地、信 息
保障等列入当地应 急保障体 系建设规划, 统筹协调支持红
十字会履行应 急工作职责。
红十字会在执行救 灾、救护任务和 处理突发事件时,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 对运送标有红十字 标志的救 援人
员、物资和车辆,给予优先安排、优先通行;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 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 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
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建设备 灾救灾仓储设施,
组建应 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会人道救
助体系,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
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 件,以及 因重特大疾病、重大意外
伤害等造成基本生活 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提供人道
救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 群
众性应急救护培 训,配备 必要的应 急救护设 施设备。
公安、交通运输、工信、应 急、文旅、卫生健康、 电
力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应 急救护培 训。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 小
学校开展红十字 运动知识普及和应 急救护培 训等活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 急救护培 训体系,开展
应急救护培 训,普及应急救护、 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 知
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畅通捐献的遗体和人体 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绿色
通道。
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 者及其配 偶、
直系亲属,遗体和人体 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可以
享受优待,具体优待措施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
制定。
第十四条 遵守法律法规、不 计报酬、热爱人道主义
事业的社会各 界人士,可以 注册成为红十字志愿 者。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 注册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
组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
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 整体规划。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
织开展与红十字 运动宗旨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为志愿 者参与志愿
服务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 者的合法权 益,为志愿
者购买必要的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
法律、行政法规 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 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其志愿服务行为受法
律保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
作纳入 未成年人 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的 整
体规划,支持学校 普及红十字 运动基本知识,开展志愿服
务,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 无偿献血、器官和造血干细
胞捐献、预防艾滋病宣传,以及促进 交流合作等有 益于青
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 协同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
根据青少年的 特点,开展体 现红十字人道主义精神的教育
和实践活动, 提高青少年的人道主义 意识。
第十八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市
(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 协调和指
导下,加 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 台湾地区
红十字组织的 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 新月
会的友好合作关 系。
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 运
营商应当宣传红十字公 益事业, 免费刊登、播放红十字公
益广告。
会展场所、文 化体育场馆、车站、机场、公园、商
场、广场等公共 场所应当为红十字会活动 提供便利,减免相
关费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 宣传红十字 运动知识,传播人
道主义精神,开展红十字 运动理论和文化研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 对在人
道主义事业中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 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 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 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 拨款;
(五)其他合法 收入。
红十字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红十字
会的财产经费 使用应当与其宗 旨一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 拨款和社会
捐赠财产分 户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 控制、审计公开
和监督 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 对接受的 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
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 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
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
法律法规 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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