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长寿资源保护条例
(2021年1月19日巴马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
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长寿资源保护
第三章 长寿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巴马瑶族自治县(以
下简称自治县)特有的长寿资源,巩固巴马“世界长寿之乡”
品牌成果,规范长寿资源管理,促进自治县长寿产业发展,根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寿资源是指长寿人群以及能够促进
人类机体健康、延长机体寿命的独特环境资源及其产品。包括:
(一)长寿人群;
(二)有益于延长机体寿命的空气、土地、气候、水、生物、
地磁等独特环境资源;
(三)自治县独特环境资源下产出的香猪、火麻、油鱼、山
茶籽、珍珠黄玉米等农产品;
(四)民族特色文化、民族医药;
(五)其他长寿资源。
第三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
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
合理开发,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寿资源
的保护、开发利用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
管理、林业、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寿资源的
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
区内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长寿资源的保护以及开发
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划定长寿旅游开
发区、长寿旅游景区、康养产业开发区,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长寿
资源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康养产业规划,制定优惠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加大对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的投入 ,
加强长寿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长寿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长寿资源研究工作,从人员、经
费、政策等方面加大对长寿资源研究机 构的支持。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
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合理规划城镇布局,持续保持和
优化自治县整体大气环境质量,提高自治县独特环境资源品 质。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百岁老人实际生活分布
状况划定长寿资源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的划定以及管
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章 长寿资源保护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 力倡
导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气。禁止歧 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
3人。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设为巴马祝寿节,开展祝寿活动,
为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颁发证书,为百岁老人颁发牌匾。
关注关爱非自治县户籍外来 养生的老年人,加强对 外来老
年人及其紧急联系 人的登记服 务,形成联合关爱机制。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 户籍在本自治县的年满八
十周岁老年人按年龄段每 月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补助额度与
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相适应。具体发放办法由自治县人民
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医疗保障 提供经
费支持。
户籍在本自治县的老年人在本自治县范 围内可享受 下列健
康服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 周岁以上老
年人在健康大数据平台上 建立档案 ,按照规定为老年人 提供免
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体格检查 、辅
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二)医疗卫生机 构应当为交通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
必要的上门服务,为老年人就医、诊疗提供便 利。
第十二条 旅游者需要拜访 长寿老人的,应当 征得其本人
或者监护人同意并遵守拜访 长寿老人的有关习俗,拜访的时间
和频次不得妨碍 老年人正常休息。
4除防治疾病需要 以外,严禁在长寿老人身上提 取生物检材
进行检验或者试验 。因采集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需要,确需
在长寿老人身上取样检验 、试验的,需出示国务院科学技术 行
政部门的批文并报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备案,在本人或者
监护人完全了解相关信息并同意后 方可取样。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 平和长寿
老人服务需求,逐步增 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建设居家社区机
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 服务体系。自治县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在财政、 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 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提供长
寿老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建设老年文化体 育活动等
设施。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造林绿化、涵养水源、
保护植被、节能减排等措施,加强对森林、溶洞、江河等生态环
境的保护与修复 ,加强保护区域内的水、大气和生物资源, 防
治水、大气污染。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对辖区内香猪、火麻、油鱼、山茶籽、珍珠黄玉米等
特色农业资源的保护。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气候资源 丰富区域或
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 围。气候资源保护范 围
5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 明确
富硒、锌、锶土壤分布 基础上,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秸秆还
田、深耕深松 、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保护性耕作,改良土壤,保
持和提高地力等级。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破坏 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
旅游景区内的独特环境资源。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
重视民族特色文化的保护和 传承,对当地的“祝著节 ”“盘王
节”等节庆活动、“补粮”等传统仪式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饮
食习俗 、居住习俗 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保护其整体性
和传承性 ,维护其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 本行政区域内 民族医
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根据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 需要合理安排专项 经费,并逐步增 加
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 。
第三章 长寿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寿健康产品、旅
游资源、康养产业等长寿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利用长寿资源
6应当符合自治县长寿资源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康养产业规
划。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卫生健康、农业农
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对长寿健康产品生产 企业和旅游、康养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相
关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充分利用自治县的长寿
健康产品资源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提高绿 色食品原料生产
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绿色产品补偿机制,重点扶
持龙头企 业,促进健康绿色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长寿健康产品生产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使用注册商标 。
鼓励长寿健康产品生产 企业依法申请使 用“长寿巴马”注
册商标 。被许可使 用“长寿巴马”注册商标 的长寿健康产品生
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 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统一标识。未经商标
注册人许可,不得擅 自使用“长寿巴马”注册商标或者使 用与
“长寿巴马”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
建立健全“长寿巴马” 注册商标侵 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畅通调解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推动非诉讼方式解
决商标侵 权纠纷。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7并组织 实施有利于长寿旅游业持 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 推进
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长寿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
发具有长寿特色的旅游 线路和产品,促进长寿旅游 与工业、农
业、商贸、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科技教育等领域的融
合。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建设长寿旅游景区、景
点,开发康养、长寿健康产品产业 时,应当考虑当地群众的利
益,鼓励县内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
权入股参与开发。景区、景点所在地的群众,应当支持景区、景
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长寿旅游景区内从事长寿旅游资源开发建
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长寿资源保护
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的规定, 符合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
区绿化美化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开发建设前,
应先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
施。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噪音的
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景观、文物破坏的措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噪音的
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其性质、布局、规模、高
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应当与周围 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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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巴马瑶族自治县长寿资源保护条例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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