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
(2021年4月7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
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廊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恢复植
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工
作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土绿化工作 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坚
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
理选址,保护耕地、城乡统筹,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绿化
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国土绿化资金投入,组织编制国土空
间规划,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
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国土绿化
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工作
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严格考核奖惩。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需
要,建立林长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
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土绿化法律法规, 普及国土绿化 知识,提
高全社会国土绿化 意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 然资源和
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 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 施。下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依照 上
一级国土绿化规划 进行编制。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适应 防灾避险需要
保持历史风貌,体现本地特色。经批准的国土绿化规划应当 向
社会公 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定
位、环 首都经济圈和省、市相应规划以及本地资源 状况,合理
— 3 —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 率(绿地 面积占用地总 面积的比例)
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 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旧城改造区 不
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 于建设集中绿地的 面积不得低于居
住区用地总 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 路,红线宽度五十 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
分之三十, 红线宽度五十 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
二十五, 红线宽度四十 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
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 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三)新建学 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 施等不
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 染病医院应当建设 宽度不少于
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 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
二十;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 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
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 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 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 秀历史建筑保护范 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 面积。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 施计划,并分解
— 4 —绿化责任指标。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城市绿
地系统规划的要 求,确定各类绿地的 控制线,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 程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设计
方案,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参加 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批准的设 计方案进行施工。设 计方案确
需改变时,应当 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工 程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审核部门
应当按照规划条 件和设计方案对相关绿化工 程面积和位 置是否
符合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 苗圃、花圃、种子园、采穗园等生 产绿地的建设,
应当适应国土绿化建设的需要,选 择节水型苗木,逐步实现国
土绿化 苗木自给。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对 苗圃、花圃、种子园、
采穗园等实行行业指导。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
公路、铁路、河渠堤岸等廊道绿化,合理 配置树种林种, 乔灌
花立体 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高速铁路及高速公路路界外两侧应当设置景观林带;高速
公路、国省 干线公路及普通铁路路界内绿化用地应 当达到绿化
— 5 —规定,保 证廊道绿化效 果。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 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
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 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 符合
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 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 求。
第十七条 露天停车场等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 多种形式的绿化。
第十八条 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 郊野公园、乡村公
园、绿道 网络建设,构 筑生态修复和保护 系统,为公 众提供更
多绿色空间。
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与城市规模 匹配,并符合防灾避险
要求。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森林公园、森林 康养(养生)等森林 旅游业态建设,创建 功
能齐全的森林生态 综合体。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土绿化工作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 并按照
下列区域划 分责任:
(一)市和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规划区内的绿化, 由城市绿
— 6 —化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林业主管部门负
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二)村庄绿化, 由当地村民委员会 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负责;
(三) 荒山荒地的绿化, 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 他主管部门
负责。 属于集体所有的,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承包给单位
和个人的, 由承包者负责;
(四)县级以 上公路用地范 围内的绿化, 由交通运输等相
应管理 权限的主管部门负责 ;铁路和专用公路的绿化, 由管理
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乡村公 路的绿化,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
(五)河渠堤岸绿化以及水利设 施管理区的绿化, 由水利
主管部门 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六)矿山修复绿化, 由相应的 勘查、开发 或者利用该矿
产资源的单位 或者个人负责 ;政策性强制关 闭和责任主体 灭失
或者不明的矿山修复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
(七)机关、 团体、部 队、学校及其他单位用地范 围内的
绿化, 由本单位负责 ;
前款规定以 外,绿化责任 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确定。
前款规定的各 类区域绿化,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确定绿
— 7 —化期限。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
规划和年度国土绿化任务, 在本级财政年度 预算中合理 安排公
共绿化建设和 养护管理资金,同 时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
引导社会资金投 向国土绿化,保障国土绿化需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林 权抵押贷款等方式
支持造林绿化事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 险提供保险费补
贴,支持发展森林保 险。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确
需占用的,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手续。经批准 临时占用
绿地的,占用单位和 个人应当 在临时占用期满后及时开展绿地
恢复工作。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确因建设需要 延
长的,应当办理 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城
市绿地 不得超出批准的 面积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绿化相关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管护制度, 配备管护人员,加强国土绿化建设 、
保护、管理的 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国土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国土绿化保护和管理工
作,根据需要建立组织, 配备人员, 落实责任。
— 8 —
法律法规 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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