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20 T 3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151—2003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Warning triangles for motor vehicle 2003-11-01实施 2003-05-2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9151—2003 前 言 本标准的4.13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ECER27《关于批准提前警告三角牌的统一规定》(E/ECE/324/TRANS/505 Rev.1/Add.26/Amend.3October9,1992)。 本标准与ECER27的主要差异: 管理条款没有纳入。 ECER27中要求做完一般要求和形状尺寸检验后即对4只样品进行耐温性试验,而本标准把 耐温性试验放在了测量CIL值后进行,并且由4只改为2只。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体生、许秀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19151—2003 Warning triangles for motor vehicle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角警告牌(以下简称警告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随车携带的、使用时放置在道路上,能昼夜发出警告信号以表示停驶机动车存 在的警告装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978一1994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ISO105-197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警告牌warning triangle 能昼夜发出警告信号以表示停驶机动车存在的等边三角形警告装置。 3.2同一型式的警告牌typeof warningtriangle 指在下列方面没有差异: 一产品型号和商标; 光学特性; 特定的几何尺寸和机械性能。 3.3回复反射器 retro reflectingdevice 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的具有回复反射功能的光学器件。 3.4警告牌正面frontfaceof thewarningtriangle 含有光学单元的一面。 3.5警告牌轴线axisofthewarningtriangle 通过警告牌中心,且与正面垂直的直线, 3.6荧光器fluorescentmaterial 指一种整体或表面由荧光材料构成,经日光激发能产生短暂光致发光的光学器件。 3.7亮度系数luminancefactor 在相同的照明和观察条件下,被测物体的亮度(包括反射亮度和荧光亮度)与理想漫射体的亮度 之比。 3.8发光强度系数 CIL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CI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05-23批准 2003-11-01实施 1 GB19151—2003 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β)、观察角(α)和偏转角()的条件下,反射光强度与反射器垂直照度之比。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警告牌应是中空的,外侧为红色的回复反射区,内侧邻接的为红色荧光区,均为同心的等边三角 形。警告牌由支架支撑在距地面一定高度处 4.1.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警告牌应能保持规定的特性和良好的性能。 4.1.3警告牌的光学部件应不易拆卸,组成警告牌的各部分也应不易拆卸,将警告牌放置在道路上,各 部分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将警告牌放人保护罩内时,其可动部件包括支架应是不可拆的。 4.1.4当警告牌被放置在使用道路上时,警告牌正面应垂直于地面(如果警告牌轴线与地平面之间的 夹角不超过5°,则认为满足要求)。 4.1.5警告牌正面不得粗糙,应易于清洁;若有凸起不应妨碍清洁。 4.1.6警告牌及其支架不应有尖角或锐边。 4.1.7警告牌应带有保护罩,以防止受到侵蚀。如采用其他防护方法,也可以不使用保护罩。 4.2形状和尺寸 4.2.1警告牌的形状和尺寸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4.2.1.1警告牌的理论边长为500mm士50mm,反射器宽度为25~50mm,外边沿宽度不得超过 5mm,且不一定是红色的。 4.2.1.2回复反射单元可以是连续的,或者是不连续的。如果是不连续的,反射器的非连续区域必须 是红色的。 4.2.1.3荧光器应延伸到反射器,并沿着反射器三角形的三条边对称排列。荧光器面积不得小于 315cm。在反射器和荧光器之间的边沿不得大于5mm,可以连续或不连续,且不一定是红色的。 4.2.1.4警告牌中空区域的边长最小为70mm。 4.2.2支架高度 支撑面与警告牌底边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300mm。 4.3光度性能 4.3.1反射器的光度 4.3.1.1发光强度系数(CIL) 对于一定的观察角α和照射角β,反射器的CIL值应不小于表1中的数值。 表1 单位:mcd/lx 照射角β 垂直角(V)β 0° ±20° 0 水平角(H)β 0°或±5° 0° ±30° ±40° 观察角α 20° 8.000 4.000 1 750 600 CIL 1°30' 600 200 100 50 4.3.1.2发光强度系数均匀性 在三角形反射器的三条边上,任取50mm长样片,在同样测试条件下测得的发光强度系数应满足 下列规定: 最大值/最小值≤3 4.3.1.3警告牌形状的视辨性 在大照射角,小观察角和低照度的条件下,警告牌的形状应清晰可辨,但允许有亮度差异。 4.3.2荧光器的光度 4.3.2.1亮度系数(反射亮度和荧光亮度之和)应不低于30%。 2 GB19151—2003 4.3.2.2亮度一致性 在日光下,目视比较荧光器和荧光材料样品的亮度应无明显差异。 4.4色度特性 4.4.1反射器的色度 4.4.1.1反射器应由红色材料组成, 4.4.1.2当观察角为20°,照射角V=H=0°,或V=士5,H=0°条件下,使用符合GB/T3978规定的 标准光源A照射反射器时,反射光的色度坐标应位于如下范围内: 趋黄极限y≤0.335 趋紫极限≤0.008 4.4.2荧光器的色度 4.4.2.1荧光器为红色,可以整体带色,也可表面着色 4.4.2.2当荧光器使用符合GB/T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C照射[照射角为45°在与样品成90°角的方 表2 点 1 2 3 4 0.690 0.595 0.569 0.655 y 0,310 0.315 0.341 0.345 4.4.2.3色度一致性 在日光下,目视比较荧光器和荧光材料样品的色度应无明显差异。 4.5离地间距 警告牌的所有支撑脚必须能同时落在基准平面上,且在试验设备[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覆盖区 内警告牌及其支架与基准平面之间至少相距50mm。 4.6结构稳定性 在警告牌三角形的顶点位置施加2N的力,其顶点位移不得超过5cm,试验后其顶点的位置应与 初始无明显差异。 4.7耐温性 警告牌经高、低温试验后,应无可见裂纹或明显畸变;如带有保护罩,保护罩应容易打开,不粘连,不 扯裂。 4.8耐水性 警告牌经2h耐水性试验后,装置各部件应无影响其性能的明显变化。 4.9耐燃油性 警告牌及其保护罩经耐燃油性试验完全晾干后,警告牌不应与保护罩粘连,表面应无明显变化和变 形,但允许表面有微小裂痕 4.10抗风稳定性 警告牌经抗风力试验后不得倾倒,支撑脚位移不超过5cm,三角形部分绕水平轴或垂直轴的转动 不得超过10% 4.11防渗水性 反射器经受防渗水性试验后,反射器内部不得有水渗人。如果有异议,则再次测量CIL值应不低 于试验前的60%。 4.12镜背试验 对于镜背可触摸式警告牌经受镜背试验后,测量其CIL值,不得低于试验前的60%。 4.13荧光材料的耐候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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