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7.220 Y 5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079.11—200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 Part 11: Rafting place 2005-01-24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9079.11—2005 目 次 前言 I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从业人员资格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 6安全保障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急流的分级 GB19079.11—2005 前言 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游泳场所;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 第3部分:蹦极场所; 第4部分:攀岩场所; 第5部分:轮滑场所; 第6部分:滑雪场所; 第7部分:滑冰场所; 第8部分:射击场所; ——第9部分:射箭场所; 第10部分:潜水场所;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第12部分:滑翔伞场所; 第13部分:热气球场所; 一第14部分:动力滑翔伞场所;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11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石春健、魏星、李仲一、陈雪龄、刘茂辉、王伟、李智、高玉英 II GB19079.11—200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1范围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漂流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4303船用救生衣 JT/T107工作救生衣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的本部分。 3.1 漂流运动 rafting 使用艇(筏)式等漂浮物,以水流动力为主,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3. 2 漂流场所 raft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漂流训练、比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3. 3 漂流器具 rafting equipment 是指艇(筏)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头盔等器材。 3. 4 漂流水域 rafting river 漂流器具通行的水域。 3.5 急流 rapids 漂流水域中水流瑞急、路线复杂及有落差、障碍物、漩涡等的水段 根据操作漂流器具的难度将急流分为6个等级,从一级到六级难度逐渐增大(见附录A)。 3.6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guide 是指传授漂流运动理论和技能并操作漂流器具的执业人员。 3.7 漂流者passenger 漂流器具上的乘载人员。 GB19079.11—2005 4从业人员资格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漂流水域 5.1.1不能有危险障碍物和漂浮物 5.1.2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禁漂水位线、航道导引、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 5.1.3在深水、急流等危险区域的岸边,应设置救护点, 5.2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5.2.1码头应设在水流缓、落差小、较开阔的水域处 5.2.2有卫生间和更衣室,并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3有广播、通讯设备。 5.2.4有停车场。 5.2.5各类公共标识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5.3漂流器具 5.3.1筱式漂流器具只能在急流为一级的漂流水域漂流。 5.3.2急流为一、二级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JT/T107工作救生衣或GB4303船用救生衣 的要求。 5.3.3急流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GB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5.3.4 漂流器具取得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3.5 漂流器具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3.6漂流艇四周有救生用的固定绳索。 5.3.7漂流艇(筏)四周不得有开放的绳索。 5.3.8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水域使用的漂流艇内应配备长度不小于5m的救生用缆绳。 5.3.9漂流器具上有安全警示语 6安全保障 6.1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2人员 6.2.1应有救生员。 6.2.2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艇的比例不小于1:1或漂流技 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者的比例不低于1:5。 6.2.3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负责安全救护的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6.3安全制度 6.3.1提供当日天气、水文情况报告。 6.3.2在醒目位置有“漂流人员须知”。 6.3.312岁以下的儿童只能在家长陪护下在急流为一级或二级的漂流水域漂流。 6.3.4急流为一级或二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一种保护漂流者,急流为三级以上(含 三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两种保护漂流者: -岸上有流动救生员; ——危险地带有定点救生员; 有漂流技术指导人员跟随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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