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60 T 2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1822006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The cab of commercial vehicles-External projections 2006-04-03发布 2007-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0182—2006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一般规定 4 5 特殊规定 6检验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H”点与实际靠背角确定程序和"R”点与设计靠背角关系验证程序…·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61章条编号对照 10 GB 20182—2006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ECER61法规(00系列,1984年版)《关于商用车驾驶室后围板前面外部凸出物认 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ECER61重新起草。在附录B中列出了本标准部分章条编号与ECER61法规章条编 号的对照表。 本标准对于ECER61技术要求部分做了以下修改: a)本标准未纳人ECER61中第3章、第4章、附录1、附录2“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的内容,其原 因是标准体系与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异所致。 b) 本标准将ECER61中5.1.1“高于地面2m或低于基准平面或底线的部件”,更改为“高于地 面1.8m或低于基准平面或底线的部件”。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对于ECER61做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a)“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b)cm改为mm; c)增加资料性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关于本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振东、孙制宇。 1 GB20182—2006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驾驶室后围板之前的车身外部凸出物的术语、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及检验 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N类汽车。但不适用于汽车外后视镜及外后视镜的连接件、天线和行李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外表面externalsurface 本标准3.3中所定义的驾驶室后围板之前的车身外部表面,不包括后围板本身,但包括前翼子板、 前保险杠和前轮等。 3. 2 驾驶室cab 构成驾驶员、乘员舱的车身,包括车门。 3.3 驾驶室后围板cabrearpanel 驾驶员和乘员舱外表面的最后面部分。对于不能确定驾驶室后围板位置的,本标准认定位于驾驶 员座椅R点向后500mm的横向垂直平面为驾驶室后围板,若驾驶员座椅位置可调节,则调整到座椅的 最后位置(见附录A)。如果驾驶室内装有一排以上的座椅,则调整到最后位置的最后排乘员座椅靠背 位置被认为是驾驶室后围板。 3. 4 基准平面 referenceplane 在车辆满载状态下,过前轮中心的水平面或离地高500mm的水平面,两平面中取其高度低的 平面。 3.5 底线floor line 按下述方法确定的线: 取一个顶角为30°的圆锥体(自行确定锥高,锥顶向上,锥轴与水平面垂直),使其沿一满载车辆的 车身外表面滚动以便连续接触车身外表面的最低位置,这些接触点几何轨迹就是底线。确定底线时,不 考排气管、车轮和装在车身下面的功能机械元件,例如起重器支撑点,在拖电或抛锚情况下使用的悬 挂装置或连接件。在不改变位置的情况下,车轮拱形外面的间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光滑外表面。 确定底线时,应考虑前保险杠。就某一车型,底线轨迹可能在前保险杠的端头或前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 GB 20182—2006 件上。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触点,应取最低的接触点来确定底线。 3. 6 圆角半径radius of curvature 最接近零件的圆形的圆弧半径。 4一般规定 4.1.1高于地面1.8m或低于基准平面或底线的部件; 4.1.2在静止状态下,不能被直径100mm的球体所触及的部件; 4.1.3在低于基准平面的区域内,落在两个垂直平面之间的部件,仍受本标准限制。这两个垂直平面 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外部凸出部分。 4.4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A硬度60HA时,凸出零件圆角半径可小于第5章 的规定。 5特殊规定 5.1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 5.1.1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本规定不适用于凸 出表面高度不大于5mm的部件,但这些部件直接朝外边缘应是钝角。 5.1.2对凸出支承面超过10mm的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 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N的外力时,其应能收缩、脱落或弯曲。在施加 100N的外力时,使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能,应采用等效方法。在装饰件缩 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部分凸出高度不得大于10mm,并且不能有任何尖角、锐边或刃口。 5.2前照灯遮光板和灯圈 5.2.1前照灯充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和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透光玻璃外表面的凸出高度不应超过 30mm,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 5.2.2可收缩式前照灯,在工作和收缩位置,都应符合5.2.1的规定。 5.2.35.2.1的规定不适用于埋在车身内或伸出车身外的前照灯,但车身要符合4.2的规定。 5.3格栅 格栅的圆角半径:格栅缝隙宽度大于40mm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格栅缝隙宽度大于 25mm小于40mm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1mm;格栅缝隙宽度小于25mm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0.5 mm。 5.4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 5.4.1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的转轴应装有保护罩,保护罩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在离最 高凸出点不大于6.5mm处测量时,转轴保护罩表面面积不得小于150mm。 5.4.2风窗和前照灯洗涤器喷嘴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凸出高度小于5mm的部分的朝外边 缘应是钝角。 5.5保护装置(前保险杠) 5.5.1前保险杠的两端应沿车身外表面弯曲。 5.5.2前保险杠上的元件所有朝外的刚性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5mm。 5.5.3牵引钩和绞盘不能凸出前保险杠的前表面。绞盘在非工作状态下,且绞盘上盖有圆角半径不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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