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20 T 3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09—2013 代替GB18409—2001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parking lamp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2013-09-18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8409—2013 前言 本标准第5、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77一2011《关于批准机动车驻车灯认 证的统一规定》(ECER77Rev.2、ECER77Rev.2Amendl、ECER77Rev.2Amend2)修订,主要差异 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制造厂一致性检验的最低要求”附件; 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附件; 增加了检验规则。 本标准代替GB18409一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增加了前版第2章“引用标准”内容,改为本版“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内容,改为本版“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前版第6章的检验规则; 修改了多个光源的灯具的检测要求; 增加了与光源模块相关的内容; 增加了对多个安装位置的灯具的检测要求; 增加了非灯丝灯泡的检测要求; 增加了驻车灯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750mm的配光测量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世骏、唐小雷、武华堂、王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8409—2001。 I GB 18409—2013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驻车灯有关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驻车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the approval of filament lamps for use in approved lamp unit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of their trailers) 3术语和定义 GB478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驻车灯的不同型式 指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驻车灯: a)商品名称或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光分布最小角、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改变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5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驻车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 5. 1.2 如驻车灯使用可更换灯丝灯泡,应符合GB15766.1或ECER37规定,且驻车灯设计应使可更 换灯丝灯泡只能装入其正确的设计位置, 5.1.3驻车灯使用的光源模块应只能安装到其正确的设计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拆装。如一个驻车 灯中使用了不止一个光源模块,同一灯室中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之间不能互换。光源模块应能防 止窜动。在机械结构上光源模块应不能和GB15766.1或ECER37规定的可更换光源互换, 5.2光色要求 驻车灯光色的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的规定,在图1规定的几何可见度范围外,光色应无明显 1 GB18409—2013 变化。 基轴线 前驻车灯 侧驻车灯 东辆 侧驻车灯 后驻车灯 基准轴线 基准线 图1驻车灯的几何可见度范围 5.3配光性能 5.3.1驻车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下述要求: 前驻车灯发光强度应不小于2cd,不大于60cd。 b) 后驻车灯发光强度应不小于2cd,不大于30cd。 5.3.2 驻车灯在基准轴线外,几何可见度范围内,发光强度限制应符合下述要求 在图2所示的各测量方向上,其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该方向上标出的百分数与上述5.3.1要求 a) 的最小限值的乘积。 10° 20 70 HV 0°1 35 1(X) 90 5° 70 20 0 20 20 10° 5° 0° 5° 10° 20° 20° h-h 说明:图中的度数是测量方向与基准轴线方向间的水平角和垂直角。 图2驻车灯的配光分布 2 GB18409—2013 b)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任一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大于5.3.1要求的最大值。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驻车灯,h-h向下5的平面及其以下,允许发光强度不大于60cd。 d) 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任一方向上,其发光强度应不小于0.05cd。 在图2所示的范围内的发光强度应均匀分布,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 小于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最小值 f)对于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750mm的驻车灯,h-h向下5°以下区域的发光强度可不作要求。 5.3.3对于多光源单灯,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要求。当所有光源都点亮时, 不能超过最大发光强度要求。所有串联在一起的光源视为一个光源。 6试验方法 6.1通用要求 6.1.1试验暗室、试验驻车灯及设备,应符合GB4599的规定。 6.1.2应确定驻车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 6.1.3应进行适当的遮挡,以避免杂散光的影响。 6. 1. 4 测量前驻车灯应以测试时的电压充分预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 1. 5 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6.1.6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光接收器的张角是介于10到1°之间。 6.1.7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6.2配光性能及光色和色度特性的测量 6.2.1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驻车灯,应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准灯泡,在GB15766.1或ECER37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检测。 的电压进行测量;如果制造商未规定电压,则应在6.75V,13.5V,28.0V下进行测量。 6.2.4对于使用电光源控制器,且该控制器不是驻车灯的一部分,则在驻车灯的输人端接制造商规定 的电压进行测量。 6.2.5对于装用多个可更换灯丝灯泡的驻车灯,如果不带电光源控制器,可使用批量生产的灯丝灯泡, 对应其电压在6.75V或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对测量的发光强度值应予以修正。修正系 数是基准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75V或13.5V或28.0V)下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值。所使用的每个 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天于土5%;配光性能也可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用 标准灯泡,在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测量结果相加。 6.2.6对于使用的光源不是灯丝灯泡的驻车灯,点亮后经过1min和30min测量的发光强度应符合 5.3规定的发光强度最小值和最大值的要求。点亮1min后的发光强度分布,通过使用点亮1min后和 点亮30min后在HV点测得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从点亮30min后发光强度分布中计算得出。 量应当在所有位置上重复进行;或者,对区域中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的极限位置进行测量。 7检验规则 7.1型式检验 7.1.1如有,制造商应提供资料对驻车灯的基准轴相对于车辆基准平面和地面以不同的倾角或驻车 灯以围绕基准轴旋转的方式安装到车上的各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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