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3.100 L 06 G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614—2012 代替GB13614—1992和GB13617—1992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及测向台(站) 电磁环境要求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requirements for short-wave radio receiving and direction finding stations 2012-06-29发布 2013-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3614—2012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保护分级 4 4. 1 概述 4. 2 一级台(站) 4.3 二级台(站) 4. 4 三级台(站) 5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发射台的保护要求 5.1对中波和长波发射台的保护间距 5.2对短波发射台的保护间距 5.3对定向天线3dB波瓣宽度以外的保护间距, 6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电磁干扰源的保护要求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间距 6.2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公路的保护间距 6.3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保护间距 6. 4 特殊情况下的保护间距的确定 7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的保护要求 7. 1 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禁区 7. 2 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保护间距 7. 3 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保护间距的补充措施 7. 4 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保护控制区 附录A(资料性附录)保护间距的推荐计算方法 A.1对无源障碍物—垂直接地导体保护间距的计算方法 A.2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保护间距的计算方法 A.3对工业、科学、医疗设备无线电干扰保护间距的计算方法 A.4 同一干扰源存在有源和无源影响时的保护间距取值原则 GB 13614—2012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3614—1992《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和GB13617—1992《短波无 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本标准与GB13614—1992和GB13617—1992相比,主要技术差异为: 对高压架空送电线的保护间距的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正; 一对中、短波发射台的保护间距进行了协调统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琳、李明、肖雳、陆冰松。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13614—1992; GB13617—1992。 GB13614—2012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及测向台(站) 电磁环境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和无线电测向台(站)的电磁环境要求,并明确了短波无线电 收信台(站)和无线电测向台(站)对无线电发射台和产生电磁辐射干扰设施的保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频率为1.5MHz~30MHz的固定无线电集中收信台(站)和固定无线电测向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349—2002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IEC/CISPR18,1983EQV)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保护间距 protection distance 为保障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正常工作而规定的无线电发射台和电磁干扰辐射源至短波无线电收 信台(站)天线边缘的最小距离。 3.2 无线电测向台(站)radiodirectionfindingstation 利用无线电技术手段测定无线电发射台和其他辐射源所在方向的设施。 3.3 原radiointerferencesource 无线电干扰源 对无线电测向产生电磁干扰的各种外部辐射源。 3. 4 障碍物obstacle 4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保护分级 4.1概述 本标准所保护的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根据其行政隶属、业务性质、通信距离和设备功能,分为以 级台(站))和三级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以下简称三级台(站))。 4.2一级台(站) 一级台(站)包括: 1 GB13614—2012 中央、国务院直属各部、委、局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不含军)单位通信、监听和监测业务 部门的收信台(站)。 ·对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及海事安全关系重大,且具有大型建筑设施或地下工事与坑道,并具 有大规模的天线场地、大型高增益天线的收信台(站)。 。通信对象为亚洲以外国家、地区或远洋船队的收信台(站)。 注:虽符合以上条件,但台(站)址设在城市收信区与发信区之间的收信台(站),按二级台(站)保护。 4.3 二级台(站) 二级台(站)包括: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直属的收信台(站),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单位直属的收信台(站)。 ·对亚洲各国及其海域通信的台(站)。 航空通信和配属于雷达站、航海导航台(站)的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 注:符合上述条件的,但收信工作方式仅为等幅报,按三级台(站)保护。 4.4三级台(站)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局、省属各市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师级单位设置的收信台(站)。此类台 (站)应有正规架设的天线、正规建设的机房并担负比较重要的通信任务 5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发射台的保护要求 5.1对中波和长波发射台的保护间距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中波和长波发射台的保护间距见表1。 表1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中波和长波发射台的保护间距 保护间距/km 发射机功率 kw 级台(站) 二级台(站) 三级台(站) <100 10 7 3 100~200 15 10 5 >200 20 12 7 注:居于范围中间的保护间距的数值,应按功率与保护间距成线性关系确定。 5. 2 对短波发射台的保护间距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短波发射台的保护间距见表2。 表2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对短波发射台的保护间距 发射机功率 保护间距/km kw 级台(站) 二级台(站) 三级台(站) 0.5~5 4 2 1. 5 5~25 4~10 2~6 1.5~3.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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