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628.515:637.5 Z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at packing industry 1992-05-18发布 1992-07-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代替GB897888 肉类联合加工工业部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at packing industry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 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术语 3.1活屠重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原料肉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技术内容 4.1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 GB 13457—92 a. 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禽类屠宰加工。 4.2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级别。 4.2.1排入GB3838中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GB 3838中I、I类水域和TU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 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 准值分别规定为: 4.3.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 1 污染物 排水量 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 大肠菌群数 悬浮物 动植物油 氨氮 pH 值 m/t(活屠重) (BOD,) (CODer) 个/L m²/t(原料肉) 级 三 三 标准值 级级 级 级级级 级 级级级级级级 级 级级 级 级 级 级 级 排放浓度 100250400|6080300120|16050030|401002540 5000 7. 2 6~9 mg/L 4.3.2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 2 污染物 排水量 性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 大肠菌群数 悬浮物 动植物油 氨氮 pH值 m/t(活屠重) (BOD.) (CODer) 个/L m/t(原料肉) 标准值 级 级级级级 级 级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排放浓度 6. 5 000 mg /L 4.3.3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GB13457-92 >60|>90|>15 >15 >80|>50|>90|>15 废水回收率% 工艺参考指标 收率 肠 胃内容 >80 >75 >75 m²/t(活居重) m/t(原料肉) 111 级 排水量 18.0 6.5 5.8 1.1 级 1 级 三级 1 大肠菌群数 6. 0~8. 55 000|10 000| 6. 0~8. 55 000|10 000 6.0~8.5500010 000 个/L 11 1 级 三级 d 级 级 三级 1 氨氮 0.16 0.12 0.36 二级 5 3 0. 1 0.09 5 0. 27 表 级 5 5 1 0. 4 60 三级 8 8 动植物油 0.13 0.12 0.36 2 20 11 级 0. 1 0. 09 9.00.27 级 15 5 g1 009 3.3 009 62 00 化学需氧量 三级 ("000) 120 0. 8 120 0. 7 100 1.8 级 1 90 0.45 1.20 级 8 80 2 008 2.0 000 三级 1.7 生化需氧量 (BOD) 0.72 二级 0.4 0.3 0.2 0.15 0.45 8 5 级 400 2.6 350 2.0 100% 三级 5.4 悬浮物 三级 120 0.8 100 0. 6 1.8 0. 4 09 0.35 级 8 8 1. 1 1 kg/t(活屠重) kg/t(原料肉) 污染物 kg/t(活屠重) 排放浓度 排放总量 排放浓度 排放总量 排放浓度 排放总量 mg/L 1/3 mg/L 值/ 量 总 标 度 畜类 加工 类 加工类别 屠 3 GB 13457-92 4.4其他规定 4.4.1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诈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4.2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 4.4.3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 4.4.4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间增加排水量2m。 4.4.5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 4.4.6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 4.4.7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可放宽至600mg/L, 化学需氧量(CODct)可放宽至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4.8非单-一加工类别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 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 4.4.9表1、表2中禽类屠宰加工的排水量参照表3执行。 5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肉类加工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设立永久性标志。 5.2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 h采样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 采样一次。 5.3排水量 排水量只计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 条件时,应改建排放口,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5.4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和年报表为准。 5.5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表4 序号 项 日 方 法 方法来源 1 pH值 玻璃电极 GB 6920 2 慧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 化学需氧量(C(Dcr) 重铬酸钾法 GB 11914 5 动植物油 重量法 1) 蒸馏中滴定法 GB 7478 6 氨氮 GB 7479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1 7 大肠菌群数 发酵法 GB 5750 注:1)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1983)。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后,执 行国家标准。 6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备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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