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 220.01 C 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978—2003 代替GB12978—1991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Rules for test of fire electronic products 2004-02-01实施 2003-09-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12978—2003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检验分类 3. 1 型式检验 3. 2 委托检验 3. 3 监督检验 3. 4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3.5 仲裁检验 基本规定 4. 1 抽样 4. 2 型号编制 4. 3 分型产品 4.4 产品技术文件 4. 5 样品标识及接收 4. 6 设计更改控制 5 型式检验 5.1 受理 5. 2 检验 5.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5. 4 样品处理 6 委托检验 6.1 受理 6.2 检验 6. 3 检验结果 6.4 样品处理 7 监督检验 7.1 受理 7. 2 检验 7. 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7.4 样品处理 8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8.1 受理 8.2检验 8.3检验结论 9仲裁检验 5 9. 1 受理 9.2 检验 GB12978—2003 9.3 检验结论 9.4 样品处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 6 A.1基本规定 6 A.2 产品不合格表 6 A.3 判定方法 6 11 GB12978—2003 前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2978—1991《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本标准与GB12978—1991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4种检验类别的基本规定; ——增加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一增加了分型产品、产品技术文件和设计更改控制的规定要求; 一修订后的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符合GB/T1.1一2000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窦保东、张德成、吴礼龙、卢韶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2978一1991。 II GB12978—2003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1范围 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 检验的规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689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及格式(GB/T14689—1993,eqvISO5457:1980) GB/T10111利用随机数殷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检验分类 3.1型式检验 为考核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某一指定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依据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 方法对样品进行的全部项目检验。 3.2委托检验 受委托方委托而进行的检验。 3.3监督检验 受质量监督机构委托,为检查该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查性检验。 3.4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受组织或主持科技成果鉴定部门的委托,根据《检测鉴定一一检测委托书》要求进行的检验。 3.5仲裁检验 受质量争议受理机构的委托,为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法律活动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 4基本规定 4.1抽样 4.1.1抽样方法应按GB/T10111进行。 4.1.2样品数量及抽样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求。 4.1.3监督检验抽样。 4.1.3.1样品应从前一次监督检验、型式检验后生产并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4.1.3.2样品应从企业的生产工厂或仓库中抽取,或从已经出厂但尚未安装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产 品中抽取 4.1.3.3对于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样品可在运抵中国口岸或用户处但尚未安装使用、且被妥善存放 的产品中抽取。 4.1.4实施抽样人员应完整、准确填写抽样记录。 1
GB 12978-2003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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