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20 T 38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54—2008 代替GB11554—1998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rear fog lamp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2008-12-31发布 2010-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1554—2008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ECER38Rev2Amend2《关于批准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的统一规定》。本标准与 ECER38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第1章范围; 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R38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 2.认证申请; 3.认证标志; 4.认证; 10.生产一致性; 11.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 12.正式停产; 13.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增加了检验规则。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要求、试验方法,与ECER38一致。 本标准代替GB11554一1998《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本标准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版第1章的范围; 修改了前版第2章的引用标准; 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中的有关规定; 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 修改了前版第6章检验规则; 增加了使用光源模块的后雾灯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可变光强后雾灯的有关条款。 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本标准实 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涛、王普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1554—1989,GB11554—1998。 1 GB 11554—2008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L3、L4、Ls、L7、M、N机动车和O类挂车用的各种类型的后雾灯。 本标准中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简称后雾灯。 L,指四轮摩托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15766.1一2000,idtIEC60809: 1995) ECER37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78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后雾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 准的规定。 4.1.2后雾灯中的光源模块,应设计为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将其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并且能够防止误 操作。 4.1.3当可变光强后雾灯的光强调节装置失效时,应能自动满足稳定光强后雾灯的配光性能要求。 4.1.4如果使用灯丝灯泡,应符合GB15766.1或ECER37规定。 4.2配光性能 4.2.1在下述规定的角度范围内,后雾灯各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1通过基准轴线的水平H一H线和垂直V一V线上,在基准轴线左、右10°和上、下5°之间(见 图1),其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150cd; 4.2.1.2在图1配光屏幕中的菱形区域内,如果目视检查发现发光强度有明显的变化,则除检查H- H线和V一V线上是否达到上述规定外,还应检查该区域内其余部分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75cd; 4.2.1.3在可以看到灯的所有方向上,稳定光强后雾灯发光强度最大限值为300cd;可变光强后雾灯 发光强度最大限值为840cd,但在夜晚工作时不超过300cd。 4.2.2对于配备有一个以上光源的单灯,当其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发光强度最小限值要求 当所有光源点亮时,不应超过发光强度最天限值。 4.2.3在基准轴线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应不大于140cm。 1 GB11554—2008 4.3后雾灯的光色及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4.4耐热性 在温度23℃士5℃的环境条件下,后雾灯在5.3规定的条件下预热20min之后,连续工作1h,试 验后灯具应无明显翘曲、变形、裂痕或变色。 菱形区 11 .50 cd min 75 d nit 10° 5: 5° 1 ( 图1配光屏幕 5试验方法 5.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的规定。 5.2配光性能的试验条件 5.2.1对于装用不可更换光源(灯丝灯泡或其他)的后雾灯分别在6.75V、13.5V或28.0V进行 测试。 5.2.2对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后雾灯,测量时应在后雾灯中使用标准灯泡,并使它工作于发出基准 光通量的状态。 5.2.3对于配备变光装置的后雾灯,在正确使用该装置的情况下,按照制造商规定的输入电压进行 测试。 5.2.4对于所有不是装用灯丝灯泡的后雾灯,点亮后1min和30min应分别进行发光强度的测量,其 结果应符合4.2的相应规定;在点亮后1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应通过由点亮1min和点亮30min时 在HV点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点亮30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相乘得到。 5.2.5装用几个光源的装置的测量 5.2.5.1在装用批量生产的6.75V、13.5V或28.0V可换灯丝灯泡的场合,可以使用批量生产的灯 泡测量,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应予以修正。基准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75V、13.5V或28.0V)下光通 量的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所使用的每个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土5%; 也可以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基准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 单独测量结果相加。 5.2.5.2在装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的场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电压测量,需要时制造商应提供 专用的供电装置。 5.3耐热性的试验条件 5.3.1对于装用不可更换光源(灯丝灯泡或其他)的后雾灯分别在6.75V、13.5V或28.0V进行 测试。 5. 3. 2 ,对于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后雾灯,试验电压应使该灯泡工作于GB15766.1或ECER37中规 2 GB11554—2008 功率的90%。 5.3.3对于可变光强的后雾灯,试验应在不小于最天发光强度的90%下进行。 5.4配光性能测试前,应将不可更换光源后雾灯或灯泡以测试时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5配光性能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6从后雾灯的基准中心观察,光接受器的张角是在10至1°之间。 5.7在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不大于15。 5.8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由制造商在图纸上表明)为基准。 5.9 色度测量应使用A光源(色温为2856K)。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后雾灯,按5.2.1中规定的 试验条件下测试;对于配备变光装置的后雾灯,按5.2.3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测试。用自视观察图1菱 形区域外的光色应无明显变化 6检验规则 6.1后雾灯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 a) 商品名称和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等级、光分布角、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类型等); c) 分类(可变光强、稳定光强)。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的改变可视为同一型式。 6.2型式检验 6.2.1后雾灯不同型式的判定按上述6.1的规定。 6.2.2制造商应提供: a) 足以识别该型式后雾灯特征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线 (H=0°V=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有关后雾灯光学单元材料的简要技术 说明书一份; b)样灯两只(可更换灯丝灯泡后雾灯含灯丝灯泡,可变光强后雾灯含变光装置)。 6.2.3每只样灯应符合4.1的相应规定。 6.2.4按第5章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2、4.3和4.4的相应规定。 6.3生产一致性检验 6.3.2随机抽取的样灯2只,应符合4.1的相应规定。 6.3.3按第5章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2、4.3、4.4的相应规定,但其中4.2.1.2要求的 最小发光强度限值放宽至规定的80%,4.2.1.3要求的最大发光强度限值放宽至规定的120%。 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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