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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80 B20/29 IMAALE 团体 标准 T/IMAALE —003-2020 土壤调理剂 Soil Conditioner 2020 - 05 -20发布 2020 - 06 - 19实施 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IMAALE -003-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内蒙古阜 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 治区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内蒙古阜 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柳昱 李学朋 呼守涛 韩艳芬 程文焕 郭志红 崔胜江 李磊 宋海波 林永亮 李 阳 赵春晓 金萌 刘红波。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IMAALE -003-2020 1 土壤调理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调理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 生产谷氨酸钠产品所产生的谷氨酸钠尾液经喷浆造粒而制得的土壤调理剂 , 主要用 于碱性土壤的调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1部分: 总氮含量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NY 1110 水溶肥料 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NY/T 1973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 PH的测定 NY/T 1978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 1979 肥料登记 标签技术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网址: http://www.aqsiq/gov.cn ) 3 技术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土壤调理剂 Soil cond itioners 加入土壤中用于改善土壤的物理和(或)化学性质及(或)其生物活性的物料。 4 技术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IMAALE -003-2020 2 4.1 外观 黑色或褐色颗粒状,无机械杂质。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氮(以 N计)的质量分数, % ≥ 12.0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干基计) , % ≥ 22.0 水分的质量分数, % ≤ 6.0 粒度(1.00mm-4.75mm),% ≥ 90 酸碱度( pH) 3.0-4.0 4.3 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2 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汞(Hg) (以元素计) , mg/kg ≤ 5.0 砷(As) (以元素计) , mg/kg ≤ 10.0 镉(Cd) (以元素计) , mg/kg ≤ 10.0 铅(Pb) (以元素计) , mg/kg ≤ 50.0 铬(Cr) (以元素计) , mg/kg ≤ 50.0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 实验方法 5.1 外观 目测法。 5.2 总氮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GB/T 17767.1 的规定进行。 5.3 有机质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GB/T 18877 规定进行。 5.4 水分的测定 按GB/T 8576 中的规定进行(真空烘箱法)。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IMAALE -003-2020 3 5.5 粒度的测定 按GB /T15063 的规定进行。 5.6 酸碱度(PH)的测定 按NY/T 1973 的规定进行。 5.7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 的规定进行。 5.8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 以一天的产 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 500吨。 6.2 抽样 按GB /T 18877 规定的方法抽样。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总氮、有机质、水分、粒度、 pH值。 6.4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更换主要原料、关键工艺、设备时; c) 产品停产 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 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 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若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以上 (含 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自同批产品中随机加倍取样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符 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2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定,采用 GB/T 8170 中的“修约值比较法”。 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标识应符合 GB18382要求;标签应符合 NY1979 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IMAALE -003-2020 4 7.2 商品条码应符合 GB12904要求。 7.3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8569 要求 7.4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警示说明应符合 GB/T 191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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