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7.120.99
H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978—2015
金 属 铈
Ceriummetal
2015-09-11发布 2016-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研究院、江西金世纪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斌、蔡志双、胡礼敏、姚南红、温斌、曾海燕、王小青、解萍、刘建刚、陈晓红、
段兵、田荣花、徐立海、栾文洲。
ⅠGB/T31978—2015
金 属 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铈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经熔盐电解法制得的,供稀土磁性材料、稀土储氢合金、特种钢及有色金属合金添加
剂等用的金属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18115.2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铈中镧、镨、钕、钐、铕、钆、铽、
镝、钬、铒、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Ce-3NA、Ce-3NB、Ce-2N5A、Ce-2N5B、Ce-2NA、Ce-2NB六个牌号,产品牌号
表示方法应符合GB/T17803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表1
产品牌号
字符牌号对应原数
字牌号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RE
不小于Ce/RE
不小于Ce杂质含量,不大于
稀土
杂质非稀土杂质
FeSiAlCaMgC SMo+W
Ce-3NA24030A99.099.9余量0.10.100.020.050.010.010.030.020.1
Ce-3NB24030B99.099.9余量0.10.100.050.050.010.010.050.020.1
Ce-2N5A24025A99.099.5余量0.50.150.030.050.020.010.030.020.1
Ce-2N5B24025B99.099.5余量0.50.150.050.050.020.010.050.020.1
1GB/T31978—2015
表1(续)
产品牌号
字符牌号对应原数
字牌号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RE
不小于Ce/RE
不小于Ce杂质含量,不大于
稀土
杂质非稀土杂质
FeSiAlCaMgC SMo+W
Ce-2NA24020A99.099.0余量1.00.200.030.050.020.010.030.020.1
Ce-2NB24020B99.099.0余量1.00.300.050.100.020.010.050.020.1
注:稀土杂质为除去主稀土元素Ce以及Pm和Sc以外的稀土元素。
3.3 外观
3.3.1 产品为铸态银灰色金属。
3.3.2 产品表面应清洁,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2的规定进行。
4.1.2 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1.3 主稀土元素量(Ce)由差减法求得,即[100%-(∑稀土杂质量+∑非稀土杂质量)]。
4.1.4 稀土(RE)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当测得稀土总量在99%以上,以差减法
计算稀土总量的实际值,即(100%-∑非稀土杂质量)。
4.1.5 主稀土元素的相对纯度(Ce/RE)由计算得出,即由主稀土元素量/稀土总含量×100%。
4.2 数值修约
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3 外观质量
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2GB/T31978—2015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5.4.1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每批质量/kg ≤10 >10~50 >50~100>100~200>200~500 >500
取样数量/块 2 3 4 5 8 10
5.4.2 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取样时,首先将试样打磨干净,用直径5mm~10mm的钻头在金属锭上下两面等距离处各钻3点
以上,弃去距锭块表面0.5mm~1.0mm的钻屑,然后钻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g,将所得试样迅速混
匀缩分至所需数量,并立即放入带盖的磨口瓶中密封保存。
5.5 检验结果判断
5.5.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
试验,如仍有任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标志,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毛重;
e) 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采取防氧化措施密封装入铁桶中。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则供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2 运输、贮存
运输时严防雨淋受潮。产品需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d)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GB/T31978—2015
GB/T31978—2015
e) 本标准编号;
f) 检验日期;
g) 出厂日期。
GB-T 31978-2015 金属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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