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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 B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763—2014 农 农产品质量分级导则 Guidelineforgradeofagriculturalproducts 2014-06-09发布 2014-10-2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 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席兴军、云振宇、哈益明、李江华、王贵禧、张瑶、吴广枫、汤晓艳、刘俊华、杨丽。 ⅠGB/T30763—2014 农产品质量分级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农产品质量分级的分级原则、分级要素选择和确定、容许度规定、检验方法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分级标准或技术性指导文件的制修订。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分级 grading 按一定标准区分农产品质量差异的活动,分级包括质量分等和规格定级。 2.2 等级 classandgrade 对农产品质量分等和(或)规格定级所做的规定。 2.3 级差 differential 农产品相邻等或级之间相对应的指标差值。 2.4 容许度 tolerance 一批农产品中允许低于本等级质量要求的限度。 3 分级原则 3.1 市场优先原则 在选择和确定分级要素时,应优先考虑农产品贸易的需求。 3.2 质量引导原则 对体现农产品较高质量的特征应作出恰当合理的必要性规定,以助于引导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3.3 适用性原则 应依据农产品用途、贮藏和加工方式、消费人群需求等因素,结合现有质量水平和生产实际进行分 级,对易出现的质量变化(如:腐烂、变质等)作出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3.4 科学性原则 分级指标选择和指标参数的确定应建立在对农产品质量特性、市场现状、市场价格等数据和经验准 确归纳的基础上,并充分考虑农产品的生产供需情况和分级成本及效益等因素。 1GB/T30763—2014 4 分级要素选择和确定 4.1 等级数量的确定 在满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等或级的数量应尽可能少,一般在2等(级)到5等(级)之间为宜。 4.2 分级指标的选择 4.2.1 分级指标应以易于直观判断的感官指标和便于测量的大小规格指标为主,必要时可选用易于测 定的理化指标。 4.2.2 分级指标应能被准确地度量、解释和识别。 4.2.3 分级指标应包括必要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4.3 指标参数的确定 4.3.1 各等或级之间的级差应明显,易于区别。 4.3.2 感官分级指标参数应内涵明确,并尽可能量化。 4.3.3 应将市场或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作为分级的最低要求。 4.3.4 应确保分级后各等级农产品的数量符合市场各方利益。 5 容许度规定 5.1 农产品质量分级应规定一批产品的某一等级的质量容许度和大小规格容许度。 5.2 质量容许度内未达到本等级农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应符合相邻等级要求。 6 检验方法规定 对规定的分级指标应给出明确的检验方法,包括抽样方法和测定方法等内容,以确保使用者执行标 准过程中能统一、正确地度量和解释分级指标。 2GB/T307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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