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3.020
T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512—2014
汽
车禁用物质要求
Requirementsforprohibitedsubstancesonautomobiles
2014-02-19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郧生、宋先志、刘翔海、郭淼、张春荣、包雪鹏、张家民。
ⅠGB/T30512—2014
引 言
为适应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提高国
内销售车辆的技术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旨在使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进口代理商在汽车产品的研发、生产、进口、销售等环节禁
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在本标准中不作
规定。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汽车产业实施本标准的技术能力和可行性,同时考虑了国内相关
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汽车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的能力。标准中技术条款和要求与我国汽车回收利用技术
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尽量保持一致,也尽量靠近国际通行的技术法规,同时,在确定标准中的技术要求、
技术指标和豁免期限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汽车产业的生产水平、技术能力和产品现状。
禁用物质的限值指标和在一定时期内豁免的汽车材料和零部件清单是在对国内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抽
检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根据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汽车产品的
技术进步、国家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要求,适时对清单中的禁用物质的范围、含量要求、豁免范围和期
限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标准规定的实施时间以后销售的汽车,其维修保养类配件须遵守与新车型所
用配件相同的汽车禁用物质要求。规定的实施时间之前已获公告或已进口销售的汽车车型,维修保养
时可以继续使用原材质的备件,但鼓励此类维修零部件等使用与新车型相同的材料。
ⅡGB/T30512—2014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C/T941—2013 汽车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
QC/T942—2013 汽车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QC/T943—2013 汽车材料中铅、镉的检测方法
QC/T944—2013 汽车材料中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的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均质材料 homogeneousmaterials
零件或组件用机械方法(如拧开、切割、碾压、刮削、研磨等)无法被进一步拆分且各部分组成为相
同的材料。
4 禁用物质的范围
4.1 禁用物质的范围
本标准中要求禁止使用的物质特指以下六种物质:
a) 铅或其化合物;
b)汞或其化合物;
c)镉或其化合物;
d)六价铬;
e)多溴联苯(PBBs);
f)多溴联苯醚(PBDEs)。
4.2 禁用物质的含量限值
除附录A中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豁免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外,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一均质材
料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二苯醚(PBDEs)的质量百分数不得超过0.1%,镉的质量
百分数不得超过0.01%。
1GB/T30512—2014
4.3 对禁用物质的豁免要求
4.3.1 豁免要求
根据中国当前汽车产品技术及使用材料的现状,附录A中规定了对禁用物质豁免的要求。
附录A中规定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范围及豁免期限,将根据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豁免期限到期后,对汽车产品及零部件的再使用、再制造产品仍然给予豁免。
4.3.2 其他豁免条件
对于附录A中没有列出的汽车零部件或材料,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中的一种,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
商可提出产品对禁用物质的豁免申请:
a) 产品中的禁用物质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尚不能由其他物质或材料所替代;
b)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降低产品的安全性能;
c)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d)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显著缩短产品的使用寿命;
e)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显著增加。
5 禁用物质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中提出的六种禁用物质的检测推荐下述四种检测方法:
QC/T941—2013 汽车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
QC/T942—2013 汽车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QC/T943—2013 汽车材料中铅、镉的检测方法;
QC/T944—2013 汽车材料中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的检测方法。
6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已获得许可或通过认证的产品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2GB/T30512—201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禁用物质的豁免
禁用物质的豁免见表A.1。
表A.1 禁用物质的豁免
材料及零部件 豁免范围和期限
合金铅
1.机械加工用钢材和镀锌钢(铅≤0.35%)
2.铝材(铅≤0.4%)
3.铜合金(铅≤4%)
4(a).轴瓦和轴套 2015年6月30日
4(b).发动机、变速器和空调压缩机的轴瓦和轴套 2016年6月30日
部件用铅和铅化合物
5.蓄电池
6.减震器
7.制动软管、燃油软管、通风软管、底盘用弹性体/金属件
以及发动机悬置用的弹性体硫化剂和稳定剂(铅≤0.5%)2015年6月30日
8.动力总成上的弹性体粘合剂(铅≤0.5%) 2015年6月30日
9.电路板及其他电气部件用焊料
10.气门阀座 2015年6月30日
11.灯泡玻璃和火花塞釉层除外的具有含铅玻璃或陶瓷基
复合材料的电气元件
12.烟火起爆剂 2015年6月30日
13.汽车油箱用镀铅钢板 2015年6月30日
14.车轮平衡块 2014年6月30日
15.电机碳刷 2015年6月30日
16.制动衬片摩擦材料中的铜(铅≤0.5%) 2014年6月30日
六价铬
17.防腐涂料 2014年6月30日
18.底盘装配用螺栓螺母等零件的防腐镀层 2014年6月30日
19.旅居车内的吸热式空调
汞
20.前照灯用放电灯
21.仪表板显示器荧光管GB/T30512—2014
GB/T30512—2014
表A.1(续)
材料及零部件 豁免范围和期限
镉
22.电动车辆用电池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镍镉电池只允许作为该日期之前上
市车辆的备件进入市场
溴化阻燃剂
23.十溴联苯醚
注1:括号中的含量限值均为质量百分数。
注2:表中的豁免期限为新认证车型的豁免期限,在生产车的豁免期限顺延2年。
4102
—
21503T
/
BG
GB-T 30512-2014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5-07-13 04:20:0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