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30
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443—2013
保
健服务通用要求
Generalrequirementsforhealthcareservice
2013-12-31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北京
中医药大学、北京生熳橄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中医科学院养生保健研究中心、广东嵩珍营养源研
究所、上海中经堂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聚润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九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玲、吉军、鄢良、于天源、刘占文。
ⅠGB/T30443—2013
保健服务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对保健服务项目设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保健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19085—2003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30444—2013 保健服务业分类
WS205—2001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30444—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功能区 functionalarea
保健服务场所内发挥特定职能、肩负一定职责的区域。
注:功能区一般包括接待区、服务区、卫生区等。
3.2
接待区 receptionarea
保健服务场所内接受消费者咨询、结账和(或)提供休息、等待等服务的区域。
3.3
服务区 servicearea
保健服务场所内实施保健服务项目、提供保健服务的区域。
3.4
卫生区 sanitationarea
保健服务场所内对所重复使用的物品进行清洗、消毒、整理的区域,以及供消费者使用的公共卫
生间。
1GB/T30443—2013
4 项目设置
4.1 可提供的服务项目
保健服务机构可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GB/T30444—2013第4章所列出的项目。
4.2 不宜提供的服务项目
保健服务机构不宜提供给消费者自身带来创伤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放血、针刺等。
5 从业人员
5.1 数量
保健服务机构应根据经营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健服务技能人员、一般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等。
5.2 资质
保健服务技能人员(包括具有医学学历者),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保健技能培训证书。
5.3 健康状况
保健服务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应身体状况良好,应持有健康合格证,且每年体检不应少于1次。
6 管理制度
6.1 服务管理
6.1.1 保健服务场所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6.1.2 保健服务机构应向消费者明示保健服务项目与禁忌人群、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6.1.3 保健服务技能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牌。
6.1.4 在宣传资料中,不应有治疗疾病、虚假欺诈等违法、违规内容。
6.2 质量管理
6.2.1 保健服务机构应定期考核保健服务技能人员,每年至少1次,并将考核结果保存至其离开。
6.2.2 保健服务相关用品、器具(包括但不限于美容用品、精油、泡足液、洗涤用品、一次性用品和保健
器具等)应符合WS205—2001及相关标准。
6.3 安全管理
6.3.1 保健服务场所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建立消防制度,设施应符
合消防要求。
6.3.2 保健服务场所服务区房间应无内锁,且门上应设有不小于0.01m2的便于观察的透视窗(洗浴用
房、母婴用房除外),单间面积不应小于6m2。
6.3.3 保健服务场所服务区房间不应使用彩色照明设备,且在提供保健服务过程中不应关闭照明
设备。
2GB/T30443—2013
7 场所设施
7.1 功能区划分
保健服务场所至少应划分出接待区、服务区、卫生区等功能区,且各功能区应标识明确。
7.2 营业面积
保健服务场所应具备与功能区和经营需要相配套的营业面积。
7.3 装修装饰与设施设备
保健服务场所装修装饰应符合GB50243—2002及相关环保规定,其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保健服
务项目的要求。
7.4 公共卫生
保健服务场所公共卫生应符合GB9664—1996、GB19085—2003及有关规定。保健服务场所内应
设立独立卫生间和不小于6m2的独立消毒间。消毒间应设上、下水。
7.5 空气质量
保健服务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GB/T18883—2002相关规定。保健服务场所内应保持良好通风,
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味。
7.6 周边环境
保健服务场所周边环境应符合GB3096—2008相关规定。保健服务场所周边50m内,应无射线、
噪音、粉尘、强光、废气等污染源。GB/T30443—2013
3102—34403T/BG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保健服务通用要求
GB/T30443—2013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gb168.cn
服务热线:400-168-0010
010-68522006
2014年3月第一版
*
书号:155066·1-48448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GB-T 30443-2013 保健服务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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