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00.10
A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333—2013
物
流服务合同准则
Specificationforthelogisticsservicecontract
2013-12-31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娜、晏绍庆、关键、路欢欢、刘璇、郝浩、王胡应、毛远庆、潘洋、邬星根、颜家平。
ⅠGB/T30333—2013
引 言
为规范物流服务合同行为,减少物流服务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和由此产生的损失,保护物流服务合同
相关方合法权利和明确各相关方义务,特制定本标准。
ⅡGB/T30333—2013
物流服务合同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流服务合同的主要术语、基本要求及构成等。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物流服务活动的合同文件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354—2006 物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18354—20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流服务合同 logisticsservicecontract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针对约定的物流服务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3.2
物流服务合同标的 logisticalservicecontractobject
物流服务合同各签订方基于合同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注:本标准所称标的是指合同指向的服务提供方向服务需求方提供的物流服务。
4 基本要求
4.1 物流服务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应遵守合同内容所涉的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4.2 物流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3 物流服务合同应优先采用书面形式,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并可被证明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有法律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物流服务合同各签订方应树立依法委托、守法经营、风险控制等法律意识,宜建立合同风险评估、
合同谈判、合同和单证保管、合同履行过程监控等合同管理制度。
5 合同的构成
5.1 基本构成
物流服务合同包括约首部分、主文部分、约尾部分。
1GB/T30333—2013
5.2 约首部分
约首部分应明确、完整地列出以下信息:
a) 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b) 合同所有签订方名称,需要时可增加所有签订方的联系信息等其他信息;
c) 合同中需要统一和明确的关键术语的定义、中文或外文缩写的指称等;
d) 需要时,可增加序言,说明合同的缔约依据、原则、过程以及批准机关和程序等信息。
5.3 主文部分
5.3.1 基本内容
物流服务合同的主文部分应体现合同订立的目的和内容,并涵盖合同从订立到终止全过程中合同
所有签订方的权利义务。
物流服务合同主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标的,即物流服务内容;
b) 合同各签订方应为本合同履行所提供的条件(如设施、设备、场地和人员、安全保障体系、信息
系统等);
c) 服务期限;
d) 服务履行方式;
e) 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f) 不可抗力的处理约定;
g) 保险;
h) 违约责任。
此外,物流服务合同主文还可根据需要增加例外条款、保密条款、补充条款、合同附件等内容,物流
服务合同要素可参见附录A。
5.3.2 物流服务内容
合同签订方应根据合同所涉物品和所包括的物流环节,设置物流服务内容条款,并致力于保证条款
内容明确无歧义:
a) 约定物流服务形式、范围、场所、程序等,以及服务提供过程中各签订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
的义务等;
b) 约定标的物流服务的全部内容,包括物流服务提供过程中附带或可能附带发生的额外服务内
容,如逆向物流服务等;
c) 约定物流服务所涉物品的名称、规格和型号、数量或流量、计量单位及方法、包装要求、交接条
件及要求、信息跟踪及反馈要求、验收原则和方法等;
d) 物流服务实施过程中,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之外的第三方参与或配合的,宜在合同中明示;
e) 当合同包括两个以上签订方时,应对每一签订方在物流服务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对应的权
利进行明确约定;
f) 涉及危险物品、食品、药品等特殊物品的物流服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明确相关物流服务直接提供方的资质、设备、技术、管理和过程控制要求等;
g) 涉及质押融资等金融物流服务的,应符合国家金融、投资、信贷相关管理规定。如附带或未来
可能附带物流服务外的其他附加服务时,约定附带服务种类及内容;
h) 约定签订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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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物品验收
物品交付时应进行验收。对物品的验收应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则,检验规则应由合同各签订方
共同确定,宜明确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检验标准、认可检验机构或人员、检验结果表现形式等。
5.3.4 费用与结算
物流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给出计价方式、结算方式和费用变更约定,应包括各签订方在合同中明确约
定的所有物流服务的对价,宜详细、明确,如需变更应由合同各签订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以书面等
证据形式予以确定。
5.3.5 不可抗力的处理
物流服务合同签订方宜对不可抗力发生时责任的免除条件及处理措施进行约定,并纳入物流服务
合同条款。
物流服务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宜明示以下内容:
———合同签订方共同商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时,责任的免除约定及条件;
———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签订方应履行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的约定及条件。
5.3.6 违约条款
物流服务合同应设置违约条款,列示对合同各签订方违约的认定、索赔及补救措施等内容。
违约认定可包括:违约行为定义、违约认定方法、责任划分原则、赔偿及支付约定等。
索赔可包括:索赔程序、索赔费用划分等。
补救措施可约定:合同各签订方应采取的补救措施、解决办法等。
5.3.7 变更与转让
物流服务合同宜设置变更与转让条款,列示合同可变更或转让的条件、形式和内容等。
物流服务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5.3.8 保险
物流服务合同应约定保险条款,明确保险投保人、保险受益人、保险种类和保险标的。还应约定合
同各签订方在理赔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保险金额的分配等。
5.3.9 特殊条款
约定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标的服务与预期发生变化时,合同各签订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的
重新确定。
约定其他需要的、合同签订方之间的特殊约定。
5.4 约尾部分
合同约尾部分应:
———明确约定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
———约定合同附件的效力;
———需要时,约定合同不可转让或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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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合同各签订方授权代表签字及组织公章;
———明示合同份数、签订日期和地点。
5.5 补充部分
物流服务合同可根据需要设置补充部分,补充部分可约定合同附件的序号、名称及内容,也包括主
合同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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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物流服务合同要素
本附录给出了通用物流服务合同的要素,供物流企业编制合同时参考,实际合同签订中的具体结构
和内容仍应以合同各签订方协商约定为准。
示例:
1 合同签订各方名称及基本信息
2 物流服务内容
2.1 服务指向物品说明
2.2 服务所涉物流环节要求
2.3 服务履行方式要求
2.4 物品交接及验收要求
2.5 其他特殊说明
3 服务期限
4 物流服务委托方权利
5 物流服务委托方义务
6 物流服务受托方权利
7 物流服务受托方义务
8 费用和结算
8.1 费用标准
8.2 支付方式
8.3 其他有关说明
9 不可抗力的处理
9.1 不可抗力内容的约定
9.2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
10 保险
10.1 对投保事项的约定
10.2 其他有关说明
11 保密
11.1 保密内容约定
11.2 保密期限约定
11.3 特殊情况处理
12 违约责任
12.1 违约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12.2 违约金的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或其计算方法的约定等
12.3 违约赔偿的支付
13 争议的解决
13.1 争议解决原则
13.2 争议解决途径
13.3 其他有关说明
14 变更和转让
14.1 许可变更的条件
14.2 变更程序及要求
14.3 许可转让的条件
5GB/T30333—2013
GB-T 30333-2013 物流服务合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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