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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1.100.70 Y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990—2013 润 肤 油 Skincareoil 2013-11-27发布 201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强生(中 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敏、康薇、林利、陈蓓蕾、王寒洲、金其璋、李涛、赵秀婷、徐颖虹。 ⅠGB/T29990—2013 润 肤 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润肤油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滋润、保护皮肤为主要目的的油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13531.4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22731 日用香精 QB/T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2470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QB/T4079—2010 按摩基础油、按摩油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分类 根据润肤油的配方组成不同,可分为只含矿油(可添加香精、抗氧化剂)的润肤油(Ⅰ型)、除Ⅰ型外 的其他润肤油(Ⅱ型)。 4 要求 4.1 原料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22731的要求。 4.2 包装材料 使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4.3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1GB/T29990—2013 表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指 标 名 称指 标 要 求 Ⅰ型 Ⅱ型 感官指标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 气味 符合规定气味,无异味 外观 室温下清晰透明,无明显杂质和黑点 理化指标相对密度(20℃/20℃) 规定值±0.02 耐热 —(40±1)℃保持24h,恢复室温后 其外观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耐寒 —(-8±2)℃保持24h,恢复室温后 其外观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酸值(以KOH计)/(mg/g) — ≤5 过氧化值/(mmol/kg) (含植物油产品做此项目)— ≤10 酸碱性试验 显中性反应 — 卫生指标菌落总数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粪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 铜绿假单胞菌 铅 汞 砷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5 包装外观 应符合QB/T1685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5.1.1 色泽 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1.2 气味 用嗅觉进行鉴别。 2GB/T29990—2013 5.1.3 外观 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2 理化指标 5.2.1 相对密度 按GB/T13531.4的方法进行。 5.2.2 耐热 5.2.2.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5.2.2.2 操作 将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40℃的恒温培养箱内,经24h后取出,待恢复室温后观察。 5.2.3 耐寒 5.2.3.1 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2℃。 5.2.3.2 操作 将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8℃的冰箱内,经24h后取出,待恢复室温后观察。 5.2.4 酸值 按QB/T4079—2010附录A执行。 5.2.5 过氧化值 按QB/T4079—2010附录B执行。 5.2.6 酸碱性试验 5.2.6.1 试剂和材料 试剂和材料如下: a) 0.1mol/L氢氧化钠溶液:按QB/T2470制备; b) 95%乙醇(分析纯); c) 酚酞指示液(10g/L):称取1.0g酚酞,溶于95%乙醇中,用95%乙醇稀释至100mL; d) 95%中性乙醇(分析纯):取适量95%乙醇,加入几滴酚酞指示剂,用0.1mol/L氢氧化钠溶液 滴定至微红色; e) 蓝石蕊试纸; f) 红石蕊试纸; g) 移液管。 5.2.6.2 测定 取试样5.0mL,加95%中性乙醇5.0mL,煮沸,用湿润的红石蕊试纸和蓝石蕊试纸浸润溶液应不 变色。GB/T29990—2013 GB/T29990—2013 5.3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包装外观 按QB/T1685执行。 6 检验规则 按QB/T1684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5296.3执行。 7.2 包装 按QB/T1685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20cm, 距内墙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 执行。 3102 — 09992T / 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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