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1.100.70
Y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665—2013
护
肤乳液
Skincarelotion
2013-09-06发布 2014-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
欧诗漫特种化妆品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珈侬
生化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宏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薇、张丽华、姚松君、聂胜、曹海磊、陈艳华、金大钧、宋佳、沈敏。
ⅠGB/T29665—2013
护肤乳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护肤乳液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护理人体皮肤的具有流动性的乳化型化妆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多层型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22731 日用香精
QB/T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分类
按乳化类型分成水包油型(Ⅰ)和油包水型(Ⅱ)。
4 要求
4.1 原料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22731的要求。
4.2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指 标 名 称指标要求
水包油型(Ⅰ) 油包水型(Ⅱ)
感官指标香气 符合企业规定
外观 均匀一致(添加不溶性颗粒或不溶粉末的产品除外)
1GB/T29665—2013
表1(续)
指 标 名 称指标要求
水包油型(Ⅰ) 油包水型(Ⅱ)
理化指标pH(25℃)4.0~8.5
(含α-羟基酸、β-羟基酸的产品
可按企标执行)—
耐热 (40±1)℃保持24h,恢复室温后无分层现象
耐寒 (-8±2)℃保持24h,恢复室温后无分层现象
离心考验 2000r/min,30min不分层(添加不溶颗粒或不溶粉末的除外)
卫生指标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或CFU/mL)
粪大肠菌群/(g或mL)
金黄色葡萄球菌/(g或mL)
铜绿假单胞菌/(g或mL)
铅/(mg/kg)
汞/(mg/kg)
砷/(mg/kg)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4.3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
4.4 包装外观
应符合QB/T1685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5.1.1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1.2 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2 理化指标
5.2.1 pH
按GB/T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2GB/T29665—2013
5.2.2 耐热
5.2.2.1 仪器
a) 温度计:分度值0.5℃;
b) 电热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5.2.2.2 操作程序
将试样分别倒入2支ϕ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塞子。把一
支待验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0℃的恒温培养箱内,经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支试管的试
样进行目测比较。
5.2.3 耐寒
5.2.3.1 仪器
a) 温度计:分度值0.5℃;
b) 冰箱:温控精度±2℃。
5.2.3.2 操作程序
将试样分别倒入2支ϕ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塞子。把一
支待验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8℃的冰箱内,经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支试管的试样进
行目测比较。
5.2.4 离心考验
5.2.4.1 仪器
a) 角式低速台式离心机,最大相对离心力19.6N~30.7N;
b) 离心管:刻度10mL2支;
c) 电热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d) 温度计:分度值0.5℃。
5.2.4.2 操作
于离心管中注入试样约2/3高度并装实,用塞子塞好。然后放入预先调节到38℃的电热恒温培养
箱内,保持1h后,立即移入离心机中,并将离心机调整到2000r/min的离心速度,旋转30min取出
观察。
5.3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包装外观
按QB/T1685执行。GB/T29665—2013
GB/T29665—2013
6 检验规则
按QB/T1684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5296.3规定执行。产品执行标准应按如下要求标注:
———水包油型(Ⅰ)产品标记为:“GB/T29665(O/W型)”或“GB/T29665(O/W)”;
———油包水型(Ⅱ)产品标记为:“GB/T29665(W/O型)”或“GB/T29665(W/O)”。
7.2 包装
按QB/T1685规定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
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7.5 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的运输贮存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GB-T 29665-2013 护肤乳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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