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40.50
Z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478—2012
移
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管理规范
Mobilelaboratoryhazardouswastemanagementspecification
2012-12-31发布 2013-07-3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移动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0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农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瑛博、胡睿、田宏哲、王志刚、张春野、刘鹏宇、周艳明。
ⅠGB/T29478—2012
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的术语、分类、标识、贮存、安全防护、运行与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上使用的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处理的设计、控制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97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
GB/T24777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
GB/T29479—2012 移动实验室通用要求
HJ421—2008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29479—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29479—201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移动实验室 mobilelaboratory
满足特定目的和要求,由成套装置组成的,在可移动的设施和环境中进行检测、校准或科学实验等
活动的实验室。(GB/T29479—2012,见定义3.1)
3.2
有害废物 hazardous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废物。
4 有害废物分类
4.1 放射性有害废物
有害废物为核原料、核燃料外,能产生自发性核变化而放出游离辐射物质或含上述物质的器具,包
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密封放射性物质。
1GB/T29478—2012
4.2 感染性有害废物
从事实验过程所使用或产生的废动物的尸体、病理学有害废物、血液有害废物、具感染性尖锐器具
有害废物、感染性培养物、菌株及相关生物制品及其他具感染性实验室有害废物。
4.3 实验室废液
从事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危害安全与健康的废液,但不包括放射性及感染性废液。实验室废液参
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内容。实验室废液种类主要有有机废液、无机废液。
4.4 实验室废气
从事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中间产物、泄漏和排空的标准气和载
气等。
4.5 实验室固体有害废物
从事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多余样品、分析产物、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品(如玻璃器皿、纱布、检验用
品、实验器材)、残留或失效的化学试剂等混合物质。
5 有害废物管理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移动实验室应设置废物处理的空间和设施。
5.1.2 移动实验室所有有害废物应设有专用的有害废物贮存容器。有害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
GB18597—2001第5章中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的规定。
5.1.3 移动实验室内应设置有对废物容器进行固定的装置,以保证在移动实验室紧急启动、停止或颠
簸时废物贮存容器不会翻转。
5.2 有害废物标识
有害废物贮存设施应按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警示标识。盛装有害废物的容器应按
GB13690—2009的规定设置标识和标签。
5.3 有害废物贮存和处置
实验室有害废物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识的用于处置有害废物的容器内。实验结束
后及时送回使用单位按GB18484—2001、GB18597—2001、GB/T24777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
注:使用单位应指移动实验室所属的上级组织机构。
5.3.1 放射性有害废物
放射性有害废物应依材质分类收集在有辐射警示标识的包装袋中;包装或容器上注明有害废物的
类别、核种、表面辐射暴露强度、经手人及日期;高剂量放射性有害废物放置处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有
害废物的处置按《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5.3.2 感染性有害废物
感染性有害废物按下列方法贮存:
2GB/T29478—2012
a) 感染性有害废物应以HJ421—2008规定的包装袋(以不穿透为原则)贮存,并设置感染性有害
废物标识;
b) 感染性有害废物于常温下贮存者,以1天为限;于5℃以下冷藏者,以7天为限;超过7天以
上,于-18℃以下冷冻。
感染性有害废物的处置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
5.3.3 实验室废液
实验室废液应依照分类混于贮存桶内。废液贮存容器应根据容器材质与废液互溶性,分为无机废
液贮存容器和有机废液贮存容器。无机废液贮存容器应为塑料材质,有机废液贮存容器应为不锈钢材
质。实验室废液应采取适当方法处理,达到GB8978—2002的规定后排放。
5.3.4 实验室废气
实验中产生少量有毒气体应在通风柜中进行,通过排风设备将少量毒气排到室外。必要时可将废
气进行技术处理,达到GB16297—1996的规定后排放。
5.3.5 实验室固体有害废物
实验室固体有害废物应分别置于腐蚀性容器和非腐蚀性容器中贮存;锐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
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的容器内。
5.4 有害废物贮存的安全防护
5.4.1 有害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有害废物处理。
5.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有害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
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5.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有害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5.4.4 除5.3.4规定外,应将有害废物装入容器内。
5.4.5 不应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有害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5.4.6 装载液体、半固体有害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
上的空间。
5.4.7 感染性有害废物应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
5.4.8 应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废物贮存设施污染。
5.4.9 应设有有害废物报警系统。
5.5 有害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5.5.1 移动实验室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5.5.2 移动实验室应做好有害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应注明有害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
装容器的类别、废物处置日期及接收地点,记录应保持3年。
5.5.3 移动实验室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有害废物贮存容器的维护制度,定期检测、维修、更换,以免破
损泄露,引起污染。
5.5.4 移动实验室使用单位应编制有害废物污染应急预案。GB/T29478—2012
GB/T29478—2012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3]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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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478-2012 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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