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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352—2012 物 证检验照相录像规则 Requirementsforphotographyandvideography ofevidenceexamination 2012-12-31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标准起草人:俞涛、许小京、幸生、黄威。 ⅠGB/T29352—2012 物证检验照相录像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物证检验中有关照相录像的基本要求和拍摄的方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事件物证检验的照相和录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704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23865 比例照相规则 GB/T29351 法庭科学照相制卷质量要求 GA/T120 刑事照相、录像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GA/T12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设备材料 4.1 照相设备与材料 4.1.1 照相设备 应选用坚固耐用、性能可靠的专业单反照相机及专业用设备。配备广角至中焦的变焦距镜头和具 有微距功能的镜头。 4.1.2 近摄装置 4.1.2.1 近摄用镜头应使用有微距功能的定焦或变焦镜头。 4.1.2.2 近摄镜应选择与相机镜头匹配、成像清晰、像差小的近摄镜。 4.1.2.3 近摄接圈、近摄皮腔和近摄调焦导轨应能与相机匹配。 4.1.3 照相用滤光镜 应备有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系列滤光镜。还可配备红外、紫外、偏振、色温转换滤光镜。 4.1.4 照相用翻拍架 应升降灵活,牢固可靠。 1GB/T29352—2012 4.1.5 比例尺 应备有黑底白刻度、白底黑刻度和彩色比例尺、透明比例尺。比例尺以毫米(mm)为最小单位。还 应备有钢卷尺、皮尺、直角比例尺。 4.1.6 照相用照明设备 应备有能够满足物证检验照相的光源。 4.1.7 照相用附属设备 应备有快门线、暗房袋、痕迹物证编号签、简易背景幕和柔光、反光、遮光器具、备用相机电池、闪光 灯电池、三角架、闪光灯连线、读卡器、数据传输线及便携移动存储介质(或设备)等。 4.2 录像设备与材料 4.2.1 摄像设备 4.2.1.1 应选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照度要求低的专业摄像机。 4.2.1.2 应配备保证供电3h以上的电池。 4.2.2 记录材料 应使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质量可靠的存储介质(包括磁带、光盘、硬盘等)。 4.2.3 三角架 应能与摄像机匹配,牢固可靠,旋转方便,升降灵活。 4.2.4 照明设备 应备有专用摄像灯具。 4.2.5 近摄镜 应备有与摄像机镜头口径匹配、成像清晰、像差小的近摄镜。 4.2.6 滤光镜 应备有偏振镜和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等滤光镜。 4.2.7 附属设备 应备有射频线、视频线、音频线、数据线、电源线、监视器、遮光器具,简易电工工具及比例尺。 5 原则与要求 5.1 受理物证后应及时进行拍照。 5.2 坚持先静后动的原则,尽量做到无损拍照。对于需要处理的检材,在处理前首先拍照原始状态并 进行处理方法的评估或模拟实验。 5.3 应按照GB/T23865的规定,准确清晰地反映被拍摄痕迹物证的大小、材质、形态与特征。 2GB/T29352—2012 5.4 拍摄立体痕迹应选择最佳光照强度、光照距离、光照方向和光照角度,以充分显示立体痕迹的特 征。检材与样本拍摄方法和用光方向应该一致。 5.5 正确反映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些痕迹物证除反映其本身特征外,还应反映该痕迹物证在整体中 所处的位置。 5.6 照相机镜头应垂直于痕迹物证表面,避免或减少变形。 5.7 妥善保管检材与样本,不得损坏、遗失,拍照完毕连同照片一同交委托人。 6 主要方法 6.1 可见光照相录像 利用不同物质对可见光产生不同的吸收反射特性,选用准确波长的可见光和适合的配光方法,能够 拍照出反差较好的痕迹物证。 可见光照相录像方法有: a) 配光检验照相录像; b) 定向反射照相; c) 分色照相; d) 光致发光照相录像; e) 透射光照相; f) 偏振光照相录像。 6.2 非可见光照相录像 非可见光照相录像方法有: a) 紫外照相录像; b) 红外照相录像; c) 低温红外发光照相; d) 红外透射光照相。 7 物证检验照相的操作程序 7.1 应根据检材具体情况及送检要求选择6.1和6.2中的方法进行拍照。 7.2 保证物证照片的质量、尺寸、比例,几何形状符合检验鉴定和GB/T29351的规定。 8 检验报告 8.1 检验报告的幅面 编制检验报告纸张应采用GB/T9704中规定的A4幅面(210mm×297mm),白纸,偏差符合 GB/T9704中的规定。必要时,允许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8.2 图文颜色 检验报告中文字、表格的颜色均应为黑色。图像、照片等可使用彩色。 3GB/T29352—2012 8.3 检验报告的正文 8.3.1 委托单位 写明委托鉴定单位的全称。 8.3.2 送检人 写明送检人姓名。 8.3.3 送检日期 写明物证材料送达日期。 8.3.4 简要案情 写明案件名称或简要案情。简要案情的表述方式为:“据送检人介绍……”。 8.3.5 送检物证材料 客观准确描述送检物证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a) 送检材料的来源,即送检的物证材料是从何处提取的; b) 送检材料的名称、数量、形态等情况; c) 若是显现提取痕迹物证,应对痕迹所处的位置,在日光下的效果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表述,并应 说明送检物证是否经过处理,以及经过何种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等情况。 8.3.6 检验要求 写明要求送检单位予以解决的问题。 8.3.7 检验 8.3.7.1 写明检验过程及方法。明确地表述出所采用方法的名称;对于显现提取痕迹,应简要介绍所 用方法及主要器材。 8.3.7.2 用照相方法显现提取潜在痕迹要求如下: a) 紫外反射照相方法、红外反射照相方法应说明该种方法所使用的光源情况及滤光镜的型号; b) 紫外发光照相方法、紫外荧光照相方法、红外发光照相方法应说明激发光源及接收滤光镜的波长; c) 分色照相方法应说明是采用何种分色方法; d) 配光照相方法应说明是何种配光方式以及所使用的是何种光源; e) 偏振光照相方法应说明采用的是何种偏振方式,即采用偏振光照明或自然光照明。 8.3.8 检验意见 8.3.8.1 针对送检要求把检验结果概括形成意见或结果报告。 8.3.8.2 显现、提取痕迹,对显现、提取到的痕迹应有准确的数量表述,例如:×枚指印、×个字迹。对 效果的评价应尽量客观;对指印的效果评价一般采用“完整”、“较完整”、“残缺”来表述。对于字迹如能 辨认出的则直接对其表述,在表述时应注意顺序;如果字迹太多则可以不作具体的描述,在检验报告中 写出“结果见照片”字样。 4GB/T29352—2012 8.4 签字 由检验人在打印的其姓名后签名,注明其技术职称,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8.5 附件 检验报告中涉及的照片可作为附件附后。 5GB/T2935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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