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350—2012
法
庭科学数字影像技术规则
Rulesforforensicdigitalimagetechnology
2012-12-31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山东省公安厅。
本标准起草人:俞涛、许小京、魏晨光。
ⅠGB/T29350—2012
法庭科学数字影像技术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数字影像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民事、司法活动和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以及处理事故事件
等活动中的数字影像技术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349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
GB/T29351 法庭科学照相制卷质量要求
GA/T120 刑事照相、录像词汇
GA/T591 刑事照相设备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A/T1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字影像 digitalimage
以数字形式存储于各种物理介质中,能够以一定方式还原、传输、输出的图像。
3.2
数字影像技术 digitalimagetechnology
应用数字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计算机等设备以及相关软件记录、显现、检验鉴定、处理、存储、管
理与案事件有关的图像的影像技术。
3.3
影像大小 imagesize
水平方向的像素数与垂直方向的像素数的乘积。
3.4
影像文件大小 imagefilesize
影像文件的数据量占用的存储空间,单位为MB、KB。
3.5
影像文件格式 imagefiletype
静止图像文件格式有RAW、TIFF、JPEG、BMP等,动态图像文件的格式有AVI、MPEG等。
3.6
数字影像传输 digitalimagetransport
数字影像文件在不同的存储设备之间或网络中进行数据传递。
1GB/T29350—2012
3.7
原始影像文件 originalimagefile
成像装置所记录的最初影像文件。
3.8
打印分辨率 printresolution
数字影像在打印设备上输出的分辨率,用dpi来表示。
4 数字影像技术器材
4.1 数字照相、录像器材
4.1.1 数字照相机
4.1.1.1 应使用单镜头反光式照相机。
4.1.1.2 记录的影像在照相机上不应更改。应有档案标记功能。
4.1.1.3 使用的成像器件的几何尺寸不应小于23.7mm×15.6mm。
4.1.1.4 色彩管理系统的色度信息应大于24bit,要求红、绿、蓝三基色的每种颜色的色度信息不应小
于12bit。
4.1.1.5 使用的镜头应符合GA/T591中规定的技术条件。
4.1.2 数字摄像机
应选用轻便、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低照度效果好的摄像机。
4.2 扫描仪
平板扫描仪的分辨率应不低于1200dpi,透射扫描仪的分辨率应不低于2000dpi。
4.3 计算机
应使用不低于IntelCore2CPU、19英寸显示器、4G内存配置的计算机。
4.4 操作系统
应使用WindowsXP以上版本的操作系统。
4.5 输出设备
打印机分辨率应不低于1200dpi,热升华型打印机和数字彩色扩印机分辨率应不低于300dpi。
4.6 存储设备
4.6.1 储存介质
使用质量可靠的光盘、硬盘、闪存、磁带等存储介质。
4.6.2 光盘刻录机
应为通用的整体性能较好的CD或DVD等刻录机。
4.6.3 磁盘阵列
应使用性能稳定可靠的磁盘阵列。
2GB/T29350—2012
4.6.4 磁带机
可选择手动装带磁带机或自动加载磁带机。
4.6.5 光盘服务器
应使用光盘容量不少于100片;驱动器数量不少于2个;能兼容CD-ROM、DVD-ROM、DVD-RAM
格式的光盘服务器。
4.7 软件
数字影像处理软件应能够确保图像的安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像处理软件应具有裁切、调整亮
度和对比度的功能。
4.8 其他器材
除4.1、4.2专用器材外,其他器材应符合GB/T29349中规定的技术条件。
5 文件格式
在应用数字影像技术的工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工作的不同需要,选用适当的图片文件格式,可采
用RAW、FLASH、TIFF、JPG、PSD或BMP,录像采用AVI、MPG格式。
6 文件大小
数字影像应根据不同的图像内容以及可预期的后期处理的需要,采用适当的文件格式和文件大小,
以确保影像质量。拍摄数字影像照片形成的图像文件应不小于1MB。
7 数字影像技术的基本原则
7.1 受理数字影像技术任务后,应准备好所需的器材,并及时开展工作。
7.2 应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被拍对象的特征、特点或内容,为证实、辨认、识别或检验鉴定提供可靠
的依据。
7.3 应用数字影像制作或处理技术时,应严格遵循客观真实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原则,不应使原影像
所反映的事物特征发生本质的变化,其操作过程可以重复实现,并要说明所采用的操作环境、系统平台
及技术过程。
8 原始影像的存储
8.1 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影像,应保存原始数据。
8.2 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影像,不应做任何处理,进行加密(或限权)保存,并向上级异地备份。应
注明案件名称或性质、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图片张数、勘查人员、拍照人员、证明人等信息。
8.3 存储原始影像应选用光盘、硬盘、磁盘阵列或磁带机等设备。GB/T29350—2012
GB/T29350—2012
9 影像文件的网络传输
9.1 静止图像文件采用JPEG格式,视频文件采用AVI格式。
9.2 影像文件用于网络传输时,可以对文件进行适当压缩。
9.3 指纹图像采用灰度图像,256灰度级;图像大小为512像素×512像素;分辨率为500dpi。
9.4 足迹图像转换为灰度图像后,文件大小在200KB~300KB之间。
9.5 其他图像用于网上传输时,可以是彩色图像,文件大小在200KB~300KB之间。
10 数字影像照片案卷制作
按照GB/T29351中相关规定制作。
11 数字影像资料的管理与保存
11.1 管理
数字影像资料应作为档案保存管理。档案由立档的刑侦技术部门负责每年的整理登记,长期保管。
11.2 保存条件
档案室库房应清洁卫生,具有相应的防尘设施,门窗应密封良好,采用机械通风时应加防尘罩。温
度18℃~26℃;相对湿度40%~60%。采用金属柜、箱装具。
2102—0539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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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350-2012 法庭科学数字影像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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