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5.160
B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669—2012
燃
料用竹炭
Bamboocharcoalforfuel
2012-09-03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遂昌碧岩生态资源开发行、浙江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浙江富来森中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节节高炭业有限公司、浙江卖炭翁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遂昌县竹炭竹醋液协会、
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宏伟、雷先土、涂志龙、陈文照、王正郁、叶新军、方云剑、徐建成。
ⅠGB/T28669—2012
燃料用竹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用竹炭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
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燃料用途的竹炭及成型竹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17664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料用竹炭 bamboocharcoalforfuel
用于燃烧获取热能的竹炭,包括原竹炭和成型竹炭。
3.2
原竹炭 rawbamboocharcoal
以竹材为原料热解得到的固体炭。
3.3
成型竹炭 moldedbamboocharcoal
具有规则形状的固体炭,包括以竹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经粉碎、成型后热解获得的固体炭(A型)
和以竹炭粉为原料加入添加剂经成型、干燥等工艺获得的固体炭(B型)。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质量等级
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级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
4.1.2 按工艺
按工艺分为原竹炭、成型竹炭A型和成型竹炭B型。
1GB/T28669—2012
4.2 标记
原竹炭标记为YT,成型竹炭A型标记为CT-A,成型竹炭B型标记为CT-B。
5 要求
5.1 感官
产品本身无异物、无异味;燃烧时无烟、无异味。
5.2 原料
用于加工的原料不应带入影响加工和燃烧的异物。
5.3 添加剂
使用添加剂应无毒、无异味。
5.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原竹炭 成型竹炭A型 成型竹炭B型
一级品 合格品 一级品 合格品 一级品 合格品
全水分/% ≤ 8.5 12.0 8.5 12.0 8.5 12.0
灰分/% ≤ 3.5 4.0 3.5 4.5 6.0 7.0
挥发分/% ≤10.0 15.0 10.0 15.0 13.0 18.0
固定碳/% ≥85.0 80.0 85.0 80.0 80.0 75.0
小于10mm颗粒或粉末量/%≤ 5.0 6.0 5.0 6.0 5.0 6.0
发热量/(MJ/kg) ≥29.00 27.00 29.00 27.00 27.00 25.00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将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观测判定。
6.2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2GB/T28669—2012
6.3 理化指标
6.3.1 全水分的测定
按GB/T17664中全水分测定方法执行。
6.3.2 灰分的测定
按GB/T17664中灰分测定方法执行。
6.3.3 挥发分的测定
按GB/T17664中挥发分测定方法执行。
6.3.4 固定碳的测定
按GB/T17664中固定碳测定方法执行。
6.3.5 小于10mm颗粒或粉末量的测定
按GB/T17664中小于10mm颗粒或粉末量测定的方法执行。
6.3.6 发热量
6.3.6.1 测试样品按GB/T17664制备后,按GB/T213的条件和方法测定弹筒发热量。
6.3.6.2 按照GB/T214的方法测定全硫含量。按GB/T213的方法计算干基高位发热量,作为产品
的发热量。符号记作Qgr,d,单位为MJ/kg,保留2位小数。
6.3.6.3 发热量两次重复性测定的误差不超过0.12MJ/kg。再现性临界差为0.30MJ/kg。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7.1.2 抽样方法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kg。产品包装时,包装产品规格小于2.5kg的,抽取满足抽样数量的最小偶
数包装;包装产品规格超过2.5kg,抽取两个包装。当产品为散装时,按每个批量的质量的3%随机抽
取样本,抽样数量不少于5kg。
所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为两份,所抽取样品用干净的0.08mm以上厚度的塑料袋密封,
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
所采样品一份用于检验,余下一份留样备用。
7.2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GB/T28669—2012
GB/T28669—2012
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偏差、水分,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
7.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
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或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生产企业名
称、产地等。
8.2 包装、贮存
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装箱产品应排列整齐。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产品类别、净重等应一
致。产品贮存在防雨遮棚或通风库房内,不能接触强氧化剂。为了安全,新烧制的竹炭摊放3d后再行
加工、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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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669-2012 燃料用竹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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