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
A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223—2011
救
助管理站服务
Serviceofadministrationandreliefshelters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Ⅰ …………………………………………………………………………………………………………
1 范围 1 ………………………………………………………………………………………………………
2 工作人员 1 …………………………………………………………………………………………………
2.1 工作人员配备 1 ………………………………………………………………………………………
2.2 职业资质 1 ……………………………………………………………………………………………
2.3 培训 1 …………………………………………………………………………………………………
3 设施设备 1 …………………………………………………………………………………………………
3.1 生活设施 1 ……………………………………………………………………………………………
3.2 安全设施 2 ……………………………………………………………………………………………
3.3 医疗设施 2 ……………………………………………………………………………………………
3.4 办公设施设备 2 ………………………………………………………………………………………
3.5 后勤保障设施设备 2 …………………………………………………………………………………
4 服务程序 2 …………………………………………………………………………………………………
4.1 接待和入站 2 …………………………………………………………………………………………
4.2 站内基本服务 3 ………………………………………………………………………………………
4.3 站内特殊服务 3 ………………………………………………………………………………………
4.4 离站服务 3 ……………………………………………………………………………………………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受助人员基本信息表 4 ……………………………………………………………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受助人员救助情况表 5 ……………………………………………………………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求(受)助人员交接表 6 ……………………………………………………………GB/T28223—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北京市救助管理事
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波、高月玲、王宏丽、吴越富、杨路、寒伟健、荣道清、杜润涛、袁慧敏、杨洋、
王蕊。
ⅠGB/T28223—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资质、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以及服务程序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与服务。
2 工作人员
2.1 工作人员配备
2.1.1 救助管理站应配备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人员。
2.1.2 工作人员任职和职务调整应符合相应的岗位资质要求,暂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经培训并考
核合格后任职。
2.2 职业资质
2.2.1 行政管理人员宜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2.2.2 财会、医生、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2.3 驾驶员、炊事员、水电工等技能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2.2.4 其他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3 培训
2.3.1 培训内容
救助管理站对从业人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培训:
a) 相关法律法规;
b) 救助管理的规章制度;
c) 公共行政管理能力;
d) 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
e) 职业道德。
2.3.2 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应包括以下方面:
a) 集中培训;
b) 考察、交流。
3 设施设备
3.1 生活设施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生活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m2,单人单床,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b) 设有卫生间,配备蹲便器、坐便器,有残疾人辅助扶手、卫生纸、纸篓等;
1GB/T28223—2011
c) 设有洗浴间、更衣室,配备热水洗浴设施、防滑垫、扶手和拖鞋等;
d) 设有洗漱间,配备脸盆、牙刷、牙膏、肥皂、毛巾等基本的个人生活用品;
e) 设有餐厅,餐厅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卫生防疫标准;
f) 设有活动室,配备桌椅和电视、文体器材;
g) 设有阅览室,配备桌椅和图书、报刊、杂志、文具;
h) 设有无障碍设施;
i) 有室外活动场所。
3.2 安全设施
救助管理站安全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设有值班室,配备桌椅、文件柜;
b) 设安全检查门,配备金属探测器;
c) 设有物品保管室,配备物品存放柜(架);
d) 配备消防栓、灭火器,定期检查、补充、更换消防器材;
e) 公共活动区域安装监控设备,视频资料宜保留10天;有争议的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的视频资
料应保存2年;
f) 设有警务室的,配备计算机、桌椅等。
3.3 医疗设施
救助管理站医疗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设有观察区,内设紧急呼叫铃,配备急救箱、防护服、紫外线消毒灯;
b) 设有医务室的,配备诊疗床、常用药品、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等。
3.4 办公设施设备
救助管理站办公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设立接待室,配备桌椅、计算机、电话机、扫描仪、饮水设备、助行器、担架、身高体重测量仪、老
花镜等;
b) 设立办公室,配备桌椅、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宜配备摄像机;
c) 设立会议室,配备桌椅、茶水柜,宜配备音控、投影设备;
d) 设立档案资料室,配备档案资料柜、计算机;
e) 配置互联网设备。
3.5 后勤保障设施设备
救助管理站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设置食堂,配备就餐桌椅、消毒柜、冰箱、冰柜、厨具、餐具,宜配备送餐车;
b) 配备救助专用车和工作用车;
c) 设有洗衣房,配备洗衣机、烘干机;
d) 设立物资储备库房,配备置物柜(架)。
4 服务程序
4.1 接待和入站
4.1.1 对来站求助人员,应进行甄别和查询服务。
4.1.2 为受助人员建立个人信息记录(见附录A、附录B)。
2GB/T28223—2011
4.1.3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4.1.4 为受助人员进行入站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4.1.5 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直接送定点医院。对艾滋病人应及时报当地卫生防疫
部门。
4.1.6 发现涉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报公安机关。
4.1.7 对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
4.1.8 对护送来站、协作救助入站的受助人员,应及时核对信息,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求)受助人员交
接表(见附录C)。
4.2 站内基本服务
4.2.1 按照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
4.2.2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4.2.3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4.2.4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2.5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4.2.6 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供通讯服务。
4.3 站内特殊服务
4.3.1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
4.3.2 对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
4.3.3 对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的受助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4.3.4 疑似精神病、传染病、情绪异常等受助人员进入观察区,由专业人员进行访谈、交流、评估,并提
供转介服务。
4.3.5 针对受助人员的心理特征给予必要的心理疏导与鼓励。
4.4 离站服务
4.4.1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4.4.2 对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护送其返乡,提供接送离站服务。
4.4.3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提供安置服务。
4.4.4 对离站受助人员退还其存放物品。
4.4.5 对于死亡的受助人员,由法定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
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4.4.6 接领人、带离人拒绝签字的,不应移交受助人员。
3GB/T28223—2011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受助人员基本信息表
填表时间: 表格编号: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业 身高 cm
文化程度 体重 kg
出生日期 自述年龄
户籍类型□ 城市 □ 农村 □ 不详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求助内容□ 饮食 □ 衣物 □ 住宿 □ 洗理 □ 通讯 □ 乘车凭证 □ 其他
求助理由 □ 自身无法解决食宿 □ 其他
身体状况情况 处置
经初步检视,求助人的身体状况:
□ 基本健康 □ 明显外伤 □ 肢体残疾 □ 行动困难
□ 严重抑郁 □ 躁动不安 □ 智力障碍 □ 患病
□ 传染病 □ 疑似传染病 □ 精神病 □ 疑似精神病□
GB-T 28223-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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