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01
A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221.2—2011
灾
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2部分:环境
Basicpublicservicesforpost-disastertransitionalresettlementarea—
Part2:Environment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GB/T28221《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环境;
———第3部分:安全;
———第4部分:商业;
———第5部分:文化体育;
———第6部分:帮扶救助。
本部分为GB/T28221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都江堰市灌口镇幸福家园赈灾居民安
置管理委员会、成都川大科鸿新技术研究所、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都江堰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艳红、林希、李巧、杨忠明、柳成洋、黎燕、何先云、王波、孙冰、胡昌川、任雁、
曹俐莉、刘莎、梁媛媛、赖晶晶、原静、赵红红。
ⅠGB/T28221.2—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2部分:环境
1 范围
GB/T28221的本部分给出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环境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内
容、服务管理及服务质量。
本部分适用于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存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安置区内的环境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2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2822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环境服务 environmentserviceofpost-disastertransitionalresettlementarea
运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手段,为安置区居住人员提供一个清洁、安全、卫生的最基本且
不断完善的生活环境而进行的一项综合性活动。
4 基本原则
4.1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环境服务应从灾区环境实际出发,根据安置区居住人员的需求,力所能及地开展符合实际的环境服
务活动,营造良好的安置区环境。
4.2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
环境服务应优先满足安置区居住人员当前对环境的需求,兼顾灾区长远发展,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
力,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关的环境保护活动。
4.3 群策群力、各尽其能
环境服务工作机构应组织安置区居住人员对涉及居住人员利益的环境服务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发
挥安置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 服务内容
5.1 环境卫生管理
安置区环境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1GB/T28221.2—2011
———公共场地应定时清扫,确保无暴露垃圾和污物,及时收集、清运或无害化处理,定时检查;
———公共场所应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
———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摆放位置宜固定;
———垃圾和污物运输应密闭,确保无垃圾和污物散落或滴漏;
———室外排水、排污系统应保持良好,确保清洁,无堵塞、滴漏、污迹、异味;
———食品存放区域保持清洁,定时检查。
5.2 环境污染防治
安置区环境污染防治主要内容包括:
———防止安置区中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品;
———对安置区内公共场所(例如:厨房)排烟除尘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对安置区内易发生气体泄漏的设施设备(例如:燃气设备、化粪池)进行监督管理;
———对安置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对安置区内公共场所(例如:厨房、浴室)污水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对安置区内噪声污染、光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开展防治环境污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5.3 公共信息标志
5.3.1 门牌号标志
安置区内应设置门牌号标志,门牌颜色、样式和悬挂位置应保持一致。
5.3.2 其他公共信息标志
安置区内其他公共信息标志还应包括:
a) 安置区内各类配套设施及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主要包括:
———公共卫生间;
———公共厨房;
———公共供水点;
———公共浴室;
———公共洗衣房;
———化粪池;
———垃圾箱;
———道路;
———办公场所;
———停车场;
———商业街区;
———文化体育场所等;
b) 入口处和岔路口应设置明显的小区分布图或指路标志牌;
c) 出入口处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
6 服务管理
6.1 服务机构
安置区管委会应设立负责环境服务的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2GB/T28221.2—2011
———制定并实施安置区环境服务的相关制度;
———指导居住人员提高防范环境污染的意识;
———确保安置区及周边环境卫生质量;
———配合相关部门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完善环境服务必要的资源;
———培训从事安置区环境服务的人员;
———组建环境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组织居住人员参加环境服务活动;
———充分考虑居住人员的环境需求,特别关注特殊群体的环境需求(例如: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
孕妇、婴幼儿);
———负责环境服务方面信息收集和整理汇报;
———制定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预案。
6.2 服务人员
6.2.1 基本知识
安置区环境服务人员应具备从事环境服务的基本知识,主要包括: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知识;
———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知识。
6.2.2 服务技能
安置区环境服务人员应具备完成任务的基本技能,主要包括:
———了解安置区环境服务的相关制度;
———掌握安置区环境服务流程和基本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具备与居住人员沟通的能力;
———具备处理居住人员投诉的常识;
———具备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6.3 设施设备配置及管理
安置区环境服务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配置的环境服务基本设施设备数量和建筑面积应根据安置区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确定;
———宜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质量、安全、卫生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设施设备合理布置,不影响安置区居住人员的正常生活;
———设施设备有完备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登记、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与维护。
6.4 信息管理
环境服务工作机构应对安置区环境服务各项活动进行及时、准确、动态地记录,包括文字或电子文
档、图片和音像等资料。
信息记录主要包括:
———环境状况、环境服务活动情况;
———环境检查、监测与监督情况;
3GB/T28221.2—2011
———环境服务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环境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6.5 宣传教育
环境服务工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向居住人员宣传环境卫生与保护的知识,对不文明行为习惯及
时劝导和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服务宣传与教育活动,主要包括:
———普及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知识的活动;
———组织居住人员参与环境服务的活动。
7 服务质量
7.1 基本要求
安置区环境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环境清洁、安全、卫生;
———环境服务规范;
———环境服务设施布局合理,使用方便,保持完好;
———公共信息标志规范、完整,文字清晰;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规定。
7.2 信息收集
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反映安置区环境服务质量的信息,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及时分析和利用这些
信息。
信息收集可采用以下方式:
———直接与居住人员沟通;
———向居住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收集各种媒体的报道;
———设置意见箱,定期汇总居住人员的建议或投诉。
对于收集到的投诉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及
时告知投诉人。
7.3 服务改进
环境服务工作机构应主动接受居住人员的监督,对外公布监督、投诉方式,认真及时处理居住人员
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整改和回复,不断提高环境服务质量。
4GB/T28221.2—2011
参 考 文 献
[1]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
[2] GB/T20647.1—2006《社区服务指南 第1部分:总则》
[3] GB/T20647.2—2006《社区服务指南 第2部分:环境管理》
[4] 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
[6]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8日
[7]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08年9月19日
[8]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08年5月21日
5GB/T28221.2—2011
GB-T 28221.2-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2部分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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