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81.040.01
N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213—2011
实
验室玻璃仪器 培养皿
Laboratoryglassware—Petridishes
2011-12-30发布 201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玻璃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轻工业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春梅、杨建新、刘柏军、梁叶。
ⅠGB/T28213—2011
实验室玻璃仪器 培养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玻璃仪器培养皿的产品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化学、医药卫生、科研单位、实验室进行细菌培养和生物检定用的吹制法生产的
玻璃培养皿,本标准不适合于特殊用途的培养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958 产品几何量技术规范(GPS)形状和位置公差 检测规定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6579 实验室玻璃仪器 热冲击和热冲击强度试验方法
GB/T6582 玻璃在98℃耐水性的颗粒试验方法和分级
GB/T15726 玻璃仪器内应力检验方法
GB/T16920 玻璃 平均线热膨胀系数的测定
QB/T2298 双线法测线热膨胀系数
3 结构型式和规格尺寸
结构型式和规格尺寸应符合图1和表1的规定。
图1 培养皿结构型式
1GB/T28213—2011
表1 培养皿规格尺寸 单位为毫米
规格尺寸 60 75 90 100 120 150 180 200
盖外径d162+1.5
0 77+1.5
0 93+1.5
0 103+1.5
0124+1.5
0 154+2
0184+2
0 204+2
0
底外径d262 0
-1 75 0
-1 90 0
-1 100 0
-1120 0
-1.5150 0
-1.5180 0
-2 200 0
-2
皿盖高h114±1 14±1 16±2 18±2 22±2 27±2 27±2 27±2
皿底高h215±1 15±1 18±120±1.525±1.530±2 30±2 30±2
皿壁厚/s1.2~21.2~21.2~21.2~21.2~2.21.5~2.51.8~3.01.8~3.0
4 技术要求
4.1 材质要求
用无色透明玻璃制造,其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性能要求
项 目 要 求
内应力 双折射光程差≤130nm/cm
耐水性能 HGB2
耐热冲击温度 ≥110℃
线热膨胀系数(20℃~300℃) ≤7.5×10-6K-1
4.2 外观要求
4.2.1 均匀度
同一皿壁的不均匀程度应逐渐变化,其厚薄的差值(以厚边为基准)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4.2.2 皿壁的高度差
4.2.2.1 规格90mm(包括90mm)以下的不得大于1mm。
4.2.2.2 规格90mm以上的不得大于1.3mm。
4.2.3 培养皿平面
4.2.3.1 外表面不得外凸。
4.2.3.2 内表面的平面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2GB/T28213—2011
表3 内表面的平面度要求 单位为毫米
规 格 内表面的平面度
60和75 ≤1
90、100和120 ≤1.5
150、180和200 ≤2
4.2.4 培养皿壁
培养皿皿壁应与其平面相垂直,允许有倾斜度不大于1°的向外倾斜。
4.2.5 培养皿口边要求
4.2.5.1 培养皿口边沿应平整,底和盖套合后应吻合。
4.2.5.2 培养皿烘爆的口边宽度不得超过皿壁厚度的一倍,玻滴应压平,玻滴大小以不妨碍培养皿底
和盖任意套合为限。
4.2.5.3 培养皿磨砂的口边不得有粗糙锯齿形毛口,宽不大于1mm的崩损不得多于2处。
4.2.6 培养皿外观缺陷要求
薄皮气泡、密集的小气泡、乱条纹、螺旋状条纹、炸裂纹等明显缺陷不允许存在,对于轻微缺陷的允
许范围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培养皿轻微缺陷的允许范围
规格
mm气泡(最大直径) 透明疙瘩(最大直径) 结石(最大直径)
皿面上
气泡的
最大直
径
mm允许
数量
个皿壁上
气泡的
最大直
径
mm允许
数量
个皿面上
透明疙
瘩的最
大直径
mm允许
数量
个皿壁上
透明疙
瘩的最
大直径
mm允许
数量
个皿面上
结石的
最大直
径
mm允许
数量
个皿壁上
结石的
最大直
径
mm允许
数量
个
601 1 1.5 2 1 1 1 2 无 无 0.5 1
751.5 1 2 2 1 1 1.5 2 无 无 0.5 1
902 1 2 2 1 1 1.5 2 0.5 1 0.8 1
1002 1 2 2 1 1 1.5 2 0.8 1 1 1
1202 2 2.5 2 1.5 2 1.5 2 0.8 1 1 1
150
180
2002 2 2.5 2 1.5 2 1.5 2 1 1 1 1
注:直径小于0.5mm的气泡在10mm×10mm面积内不得多于2个。
4.2.7 培养皿底和盖的配合要求
培养皿底和盖套合后,皿盖边沿距皿底外平面不小于2mm。
3GB/T28213—2011
5 试验方法
5.1 规格尺寸
用最小分度值为0.02mm的卡尺和高度尺、内卡钳、外卡钳、厚薄卡、钢质刻线尺测量,检验小于
0.5mm的规格尺寸时,应用放大10倍的刻线放大镜。
5.2 外观
用目测法,测量工具用最小分度值为0.02mm的卡尺,小于0.5mm的外观缺陷检验时应用放大
10倍的刻线放大镜。
5.3 玻璃的理化性能
5.3.1 线热膨胀系数
线热膨胀系数按GB/T16920或QB/T2298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3.2 耐水性能
耐水性能按GB/T658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3.3 耐热冲击温度
耐热冲击温度按GB/T657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3.4 内应力
内应力按GB/T1572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3.5 平面度
平面度用测平仪检测,方法见附录A。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分为A类检验和B类检验,检验项目和要求见表5。
表5 检验项目和要求
A类检验 B类检验
检验项目条款试验方法检查水平
(IL)接收质量
限(AQL)检验项目条款试验方法检查水平
(IL)接收质量
限(AQL)
理化性能4.15.3 S-2 1.5除A类检
验以外的
其他项目4.25.1、5.2 Ⅰ 4.0
4GB/T28213—2011
6.2 出厂检验(或交收检验)
6.2.1 检验项目和要求
产品出厂时应按表5规定的A类检验和B类检验的全部项目和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可
以出厂,产品出厂时应附合格证。
6.2.2 批量
同一时间所交付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但不得少于100套。
6.2.3 抽样方案
按GB/T2828.1规定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 抽样方案:按GB/T2828.1规定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所有样品均应在合格样品中抽取。
6.3.3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检查水平及接收质量限应符合表5规定。
6.3.4 判定规则:按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各项均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应
加倍抽样;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每套培养皿只在皿盖外壁上注有标志,标志应清晰耐久,包括:
a) 制造厂商的名称或商标;
b) 规格。
7.1.2 包装箱标志
外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应有以下标志:
a)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净重、毛重、体积;
b) 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生产日期;
c) 生产企业厂址、电话等。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7.2.2 产品用瓦楞纸箱进行包装。
5GB/T28213—2011
7.2.3 培养皿的底和盖之间应予隔垫。
7.2.4 每个包装箱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7.3 运输
本产品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运输,运输时要有防雨、雪措施。装卸不应抛掷。
7.4 贮存
产品包装后应在室内保存,堆码高不应超过十层,不应与强酸、强碱、氟化物等化学物质接触。
6GB/T28213—2011
GB-T 28213-2011 实验室玻璃仪器 培养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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