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9.060.10
B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7649—2011
竹
木复合层积地板
Bambooandwoodlaminatedcompositeflooring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际竹藤网络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林业大学、安徽亚普竹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启祥、孙丰文。
ⅠGB/T27649—2011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木复合层积地板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和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3.1中定义的竹木复合层积地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4893.4 家具表面漆膜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17657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8103 实木复合地板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20240 竹地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 bambooandwoodlaminatedcompositeflooring
以竹材作面、底板,实木条或胶合板、集成板为芯层;或以竹材为面板,实木条、胶合板或集成板为底
板制作而成的企口地板。
4 分类
按表面有无涂饰分:
a) 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
b) 未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
5 技术要求
5.1 分等
产品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
5.2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及拼装偏差
5.2.1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规格、允许偏差及拼装偏差见表1。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他规格
产品。
1GB/T27649—2011
表1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及拼装偏差
项 目 单位 规格尺寸 允许偏差
面层净长
lmm900,1200,
1800,2200 公称长度≤1000mm时,公称长度ln与每个测量值lm之差的绝对值
≤0.5mm
公称长度>1000mm时,公称长度ln与每个测量值lm之差的绝对值
≤1mm
面层净宽
wmm60,90,100,125,
145,180,190 公称宽度wn与平均宽度wm之差的绝对值≤0.15mm
宽度最大值wmax与最小值wmin之差≤0.20mm
厚度
tmm10,12,15,18 公称厚度tn与平均厚度tm之差的绝对值≤0.3mm,厚度最大值tmax
与最小值tmin之差≤0.3mm
直角度q mm qmax≤0.15
边缘不直度smm/m smax≤0.20
翘曲度
fmm 宽度方向凸翘曲度fw≤0.20%;宽度方向凹翘曲度fw≤0.15%
长度方向凸翘曲度fl≤0.80%;长度方向凹翘曲度fl≤0.30%
拼装高差
hmm 拼装高差平均值ha≤0.15
拼装高差最大值hmax≤0.20
拼装离缝
omm 拼装离缝平均值oa≤0.15
拼装离缝最大值omax≤0.20
5.3 外观质量要求
5.3.1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外观质量要求见表2。
5.3.2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背面、侧面和有虫孔、裂纹等应用腻子修补。
5.3.3 榫舌宽度≥3mm,配合间隙0mm~0.5mm。
表2 外观质量要求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未刨部分和刨痕表、侧面 不允许 不允许
背面 允许 允许
榫舌残缺残缺长度不允许 ≤全长的10% ≤全长的20%
残缺宽度不允许 ≤1mm
腐朽 不允许
色差 不明显 轻微 允许
裂纹 不允许允许1条
宽度≤0.2mm
长度≤板长的10%允许1条
宽度≤0.2mm
长度≤板长的20%
虫孔 不允许
波纹 不允许 不明显
缺棱 不允许
拼接离缝 不允许允许1条
宽度≤0.2mm
长度≤板长的30%
2GB/T27649—2011
表2(续)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污染 不允许 ≤板面积的5%(累计)
霉变 不允许 不明显 轻微
鼓泡 不允许直径小于等于0.5mm,
每块板不超过3个直径小于等于0.5mm,
每块板不超过5个
针孔 不许有直径小于等于0.5mm,
每块板不超过3个直径小于等于0.5mm,
每块板不超过5个
皱皮 不许有 ≤板面积的5%(累计)
漏漆 不许有 ≤板面积的5%(累计)
粒子 不许有 ≤板面积的5%(累计)
注1:不明显———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观察不明显。
注2:轻微———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面0.4m,肉眼观察不显著。
注3:鼓泡、针孔、皱皮、漏漆、粒子为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检测项目。
5.4 理化性能指标
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理化性能指标
项 目 单 位 指标值
含水率 % 6.0~14.0
静曲强度厚度≤15mm
厚度>15mmMPa≥45.0
≥40.0
浸渍剥离试验 mm任意胶层的累计剥离长度
≤25,单个最大长度<15
表面漆膜耐磨性磨耗转数 r 磨100r后表面留有漆膜
磨耗值 g/100r ≤0.15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无污染痕迹
表面漆膜附着力 不低于3级
甲醛释放量 mg/L ≤0.5
表面抗冲击性能 mm 压痕直径≤10,无裂纹
6 检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的检验
按本标准5.3外观质量要求,对所取样本全部采用目测或用钢板尺、塞尺进行测量。
6.2 规格尺寸和允许偏差的检验
6.2.1 表面长度检验
按GB/T18103中规定进行。
6.2.2 面层净宽检验
按GB/T18103中规定进行。
6.2.3 厚度检验
按GB/T18103中规定进行。
3GB/T27649—2011
6.2.4 直角度检验
按GB/T18103中规定进行。
6.2.5 边缘不直度检验
按GB/T18103中规定进行。
6.2.6 翘曲度检验
将地板凹面向上放置在水平试验台面上,用钢板尺紧靠地板两长边,用塞尺量取最大弦高,精确至
0.1mm。最大弦高与实测宽度之比即为宽度方向翘曲度fw,以百分数表示,精确至0.01%,测量位置
为长边任意对应部位;用细钢丝绳紧靠地板两端边,用塞尺量取最大弦高,精确至0.1mm。最大弦高
与实测长度之比即为长度方向翘曲度fl,以百分数表示,精确至0.01%,测量位置为端边任意对应
部位。
6.2.7 拼装高差和离缝检验
按GB/T18103中规定进行。
6.3 理化性能检验
6.3.1 取样
6.3.1.1 样本按7.2.3的规定抽取。
6.3.1.2 在距试样两端20mm处随机裁取试件。试件边棱应平直,相邻两边应成直角。
6.3.2 试件
试件要求见表4。
表4 试件尺寸、数量和编号
检测项目试件尺寸a
mm试件数量
个试件编号 备注
含水率 50×50 3 3
静曲强度b300×30(h≤15)
350×30(h>15)6 1
浸渍剥离试验 75×75 6 2
表面漆膜耐磨性 100×100 1 4 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长度300 1 6 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
表面漆膜附着力 长度250 1 5 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
甲醛释放量c90×250 2 8
表面抗冲击性能 长度230 3 7
a试件边、角平直,长度、宽度允许偏差为-0.5~+0.5mm。
b制取试件时应去除榫槽和榫舌。
c试件锯完后立即进行气密包装,并在2h内开始进行游离甲醛试验,否则应重新制作试样。
6.3.3 试件尺寸测量
按GB/T17657中规定进行。
6.4 含水率
按GB/T17657中规定进行。
6.5 浸渍剥离
按GB/T17657中Ⅱ类浸渍剥离试验法进行。
6.6 静曲强度
6.6.1 按GB/T17657中规定进行。
4GB/T27649—2011
6.6.2 当试件厚度≤15mm时,支座距离L为240mm,当试件厚度>15mm时,支座距离L为
300mm。
6.6.3 计算静曲强度时,地板条背面通气槽忽略不计。
6.7 表面漆膜耐磨性
按GB/T18103中规定进行。
6.8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按GB/T17657中规定进行。
6.9 表面漆膜附着力
按GB/T4893.4中规定进行。
6.10 表面抗冲击性能
按GB/T17657中规定进行。
6.11 甲醛释放量
按GB18580中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外观质量检验;
———规格尺寸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包括含水率、静曲强度、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耐磨性、表面漆膜耐污染
性、表面漆膜附着力、甲醛释放量。
7.1.3 型式检验除了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外,还须增加抗冲击性能的检验。
7.1.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不少于一次。
7.2 抽样方案
7.2.1 外观质量检验
7.2.1.1 生产厂为保证其成品符合标准规定,应通过逐条检验地板条外观质量确定其等级。
7
GB-T 27649-2011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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